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11年濮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11年濮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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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11年濮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制定的《2011年濮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2011年濮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业信息化局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利局濮阳供电公司
(2011年3月10日)
为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及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1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开展金堤河、马颊河、徒骇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整治重点
对不能达到新排放标准的合成氨(煤化工)、造纸、淀粉企业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加强金堤河、马颊河、徒垓河等河道综合整治,有效减轻河流水体污染。金堤河重点整治濮阳县回木沟、青碱沟,范县杨楼河,台前县梁庙沟;马颊河重点整治新、老马颊河、第三濮清南;徒骇河重点整治永顺沟等。
三、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金堤河、马颊河、徒骇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加强对流域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管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开展环评条件的企业,依法关闭;对环保手续不完善的企业,下达停产通知,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投入生产;对所有工业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推进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水产养殖废水必须治理达标后方可外排,封堵所有违法养殖鲶鱼塘排污口;加大河道综合整治力度,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增加河流自净能力;加大流域内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完善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使金堤河、马颊河和徒骇河流域水质有明显改善,河流水质达到责任目标要求。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2011年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1月30日前,完成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此项工作由各级发改、环保、水利、住建等部门负责落实。
2011年2月18日前,各县(区)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整治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合成氨(煤化工)、造纸、淀粉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各县(区)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合成氨(煤化工)、造纸、淀粉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开展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环保部门要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规定,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1月1日后,所有合成氨(煤化工)、淀粉行业必须按照新标准实现达标排放;2011年7月1日后,所有造纸行业必须按照新标准实现达标排放。
2011年3月1日前,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规定,对辖区内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要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
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被限期治理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各有关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各县(区)、高新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确定一至两个污染严重的区域、流域和行业,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各县(区)、高新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于2月18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工作标准
流域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中所确定的河流断面目标值。
区域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保协调发展。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三)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四)加强调度
各县(区)、高新区要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3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
(五)社会监督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于3月底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示。市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发布各县(区)、高新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责任追究
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当地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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