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政〔20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3日
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三门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本方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立足点,强化预防、预警工作,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物资、技术等各项保障和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降低污染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根据环境质量由当地政府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密切关注三门峡市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各监测点位的数据及气象情况,及时掌握、预警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3)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气象、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分析、研判、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的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控制污染态势。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
1.5预案体系
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和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城管执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卫生局、应急办、气象局、事管局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办主任和市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职责
(1)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主要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的日常管理;发布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协调各部门启动预案,汇总整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响应应急和事后评估管理;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制定监测预警实施方案,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指挥部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指挥部指令发布预警信息;制定重污染天气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方案。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限制大型集会、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市监察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市规划城管执法局:负责提高道路清扫、洒水频次,指导检查市区治理扬尘、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垃圾清运、渣土运输、露天烧烤等工作开展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监督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对建筑工地扬尘进行综合整治并督导落实。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市农业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市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指挥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工作,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情况。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并向指挥部报告预警建议,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根据指挥部指令做好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事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实施全市公务用车限行并监督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按要求编制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按照《河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试行)》,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1)Ⅳ级预警(蓝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以内重度污染,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时。
(2)Ⅲ级预警(黄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及以上重度污染,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时。
(3)Ⅱ级预警(橙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及以上严重污染,AQI日均值大于300的天气时。
(4)Ⅰ级预警(红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1天及以上极重污染,AQI日均值达到或大于500的天气时。
4预警发布与解除
(1)市气象局和市环保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气象条件预警预测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报告报送指挥部办公室,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当空气污染状态趋于减轻且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200时应提出解除本预案的建议。
(2)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预警信息进行研判,报指挥长批准,在当日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社会公众通报预警发布与解除信息。
(3)分级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短信、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进行公告。
(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公告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启动相应预警应急措施。
(5)启动预警应急措施后,市监察局、新闻媒体和有关成员单位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响应措施
根据预测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和预警等级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5.1Ⅳ级响应措施
5.1.1健康防护措施
(1)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市教育局负责督导全市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户外运动。
(3)市卫生局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5.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在家庭中按以上要求调整空调温度。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5.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事发地政府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至少每4小时洒水1次,每天至少洒水6次,全天保持裸露地面湿润,不能因刮风、上料、运输等原因产生扬尘污染。停止所有在建施工工地的土方、拆除作业。
(2)市规划城管执法局牵头,事发地政府负责,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每日3次以上;采暖期外,主要街道每日喷雾、洒水3次以上;采暖期内,视天气情况开展洒水作业,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清洁卫生。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办,事发地政府负责,督促建材行业(包括水泥、陶瓷等)停产。
(4)市环保局督办,事发地政府负责,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严格管理,按年污染物排放量大小排序,对占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60%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保证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到位,禁止燃用超标煤炭,确保除尘、脱硫、脱硝、在线监测等环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5)市农业局督办,事发地政府负责,开展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6)市事管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省驻峡单位停驶50%公务用车,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各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当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50%公务用车,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交车运行能力,延长公交运行时间。
(8)市气象局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9)市环保局督办,事发地政府负责,关停本辖区内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5.2Ⅲ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如下措施:
5.2.1健康防护措施
(1)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2)市教育局负责督导全市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体育课、集体操、跑步等户外运动。
(3)市卫生局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5.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补充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4)企业在中午12时至下午4时之间进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
5.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事发地政府负责,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至少每3小时洒水1次,每天至少洒水8次;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全市所有在建施工工地一律停止施工。
(2)市规划城管执法局牵头,事发地政府负责,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每日4次以上;采暖期外,主要街道每日喷雾、洒水4次以上。采暖期内,视天气情况开展洒水作业。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办,事发地政府负责,降低医药、化工等重点大气污染企业的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30%排放量,必须连续生产和涉及危爆的企业要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规定的应急减排措施。
(4)市发展改革委、三门峡供电公司督办,事发地政府负责,发电、热电企业按工业减少用电量降低相应发电量。
(5)市环保局督办,事发地政府负责,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按年污染物排放量大小排序,对占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70%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6)市事管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省驻峡单位停驶60%公务用车,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各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当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60%公务用车,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有可用公交车上路运行,早晚各延长1小时营运时间,及时向社会公布延长营运时间信息。
5.3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如下措施:
5.3.1健康防护措施
(1)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宣传各项应急措施的内容和必要性,争取公众支持。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以及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避免室外运动和作业。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准备工作。
(2)市教育局负责,根据大气污染程度变化,督导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一切户外活动,直至临时停课。
5.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补充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各级政府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后可采取弹性工作制,企业可自主决定弹性工作制。
5.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事发地政府负责,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至少每2小时洒水1次,每天至少洒水12次。
(2)市规划城管执法局牵头,事发地政府负责,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每日4次以上;采暖期外,主要街道每日喷雾、洒水5次以上。采暖期内,视天气情况开展洒水作业,确保道路清洁、无扬尘。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全市广场、空地、各单位门前区域等实施彻底清扫冲洗。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办,事发地政府负责,降低冶金、医药、化工、石化等大气污染企业的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50%排放量,必须连续生产和涉及危爆的企业要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规定的应急减排措施。
(4)市发展改革委督办,事发地政府负责,发电、热电企业按工业减少用电量降低相应发电量,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除满足基本民生必须的供热、用电负荷外,其余燃煤锅炉、发电机组停产。
(5)市环保局督办,事发地政府负责,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按年污染物排放量大小排序,对占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80%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6)市公安局负责,市、县城市建成区内车辆单双号限行,军队、警务、急救、抢险等应急车辆、民生保障车辆、公交车、出租车除外。
(7)市事管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省驻峡单位公务用车在执行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基础上,整体停驶70%公务用车,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号召国家公务人员带头停驶私家车;各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当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执行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基础上,整体停驶70%公务用车,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
(8)各级政府负责,取消全市所有大型室外商业、文化、体育等人群集聚性活动。
5.4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Ⅳ、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如下措施:
5.4.1健康防护措施
(1)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争取公众支持。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以及小学生、幼儿园学生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避免室外运动和作业。公安、消防、武警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准备工作。
(2)市教育局负责,根据大气污染程度变化,督导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一切户外活动,直至临时停课。
5.4.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补充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各级政府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后采取弹性工作制,企业可自主决定弹性工作制。
5.4.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事发地政府负责,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至少每3小时洒水2次,每天至少洒水16次。
(2)市规划城管执法局牵头,事发地政府负责,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每日4次以上;采暖期外,主要街道每日喷雾、洒水6次以上。采暖期内,视天气情况开展洒水作业,确保道路清洁、无扬尘。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全市广场、空地、各单位门前区域等实施彻底清扫冲洗。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办,事发地政府负责,降低冶金、医药、化工、石化等大气污染企业的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70%排放量,必须连续生产和涉及危爆的企业要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规定的应急减排措施。
(4)市发展改革委督办,事发地政府负责,发电、热电企业按工业减少用电量降低相应发电量,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除满足基本民生必须的供热、用电负荷外,其余燃煤锅炉、发电机组停产。
(5)市环保局督办,事发地政府负责,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按年污染物排放量大小排序,对占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90%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6)市公安局负责,市、县城市建成区内车辆单双号限行,军队、警务、急救、抢险等应急车辆、民生保障车辆、公交车、出租车除外。
(7)市事管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省驻峡单位公务用车在执行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基础上,整体停驶80%公务用车,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号召国家公务人员带头停驶私家车;各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当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执行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基础上,整体停驶80%公务用车,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
(8)各级政府负责,取消全市所有大型室外商业、文化、体育等人群集聚性活动。
6应急保障
6.1财政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保障资金列入部门预算。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等能力建设,提高预测预警应急处置能力。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和网络,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空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
6.3宣传保障
市委宣传部组织,市应急办配合,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意识。
7附则
本预案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方法变更适时修改。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三门峡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三政〔2013〕2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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