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牡政办发〔2015〕48号
颁布日期:2015-1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牡政办发〔2015〕48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加大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根据《预算法》以及财政部和省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单位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国家赋予了行政执法权限,能够依法收取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各类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经费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第四条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收支脱钩的原则。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执法单位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各类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行政执法单位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是突出重点,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行政执法单位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日常开支要足额给予保障;行政执法单位所需的业务经费等要作为重点予以保障。三是因地制宜,分类制定标准的原则。根据我市及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财政保障能力情况,研究制定不同类别的保障标准。四是适时调整,合理增长的原则。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本级财力水平以及行政执法单位上年实际支出水平等情况、行政执法单位工作任务的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适时调整保障标准,保持行政执法单位公用经费的合理增长,保证行政执法单位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

第二章经费保障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财政部门要统筹本级财力,确保行政执法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津贴补贴及基本医疗保障、社会保险、住房补贴等经费保障。行政执法单位不得自行提高人员经费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不得用公用经费等弥补人员经费。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公用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办案业务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按照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予以保障。省级已制定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按省定标准予以保障。行政执法单位业务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要结合本地区行政执法单位装备配备、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和基本需求,按照省级制定的行政执法单位业务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根据轻重缓急逐年纳入各级行政执法单位的年度预算。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各级财政和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执法单位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行政执法单位经费保障工作,不得向行政执法单位下达创收指标,不得将行政执法单位的经费支出与其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挂钩。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经费分配与经费使用效益和经费管理水平相联系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行政执法单位经费使用与管理的规范化。

第十条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控机制,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经费绩效考评工作,规范执收执罚行为。

第十一条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人员编制、车辆装备配置等方面的管理,努力降低行政成本,要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单位资源整合和共享,严格控制编外人员,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确保基层一线经费需要。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单位经费使用的监管,建立健全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市政府法制办及由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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