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牡政办发〔2015〕11号
颁布日期:2015-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牡政办发〔2015〕11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4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18号)、《黑龙江省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费用的通知》(黑人影指办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对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的认识

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提高对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领导机构,在气象部门指导下完善各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制度,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操作程序,做到制度和操作程序上墙。强化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对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作业人员没受过人工影响天气业务培训教育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得到处理不放过),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二、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标准化建设,提高人工作业保障能力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18号)和省政府人工降雨办公室制定下发的《标准化作业站点验收标准和程序》的要求,加快作业点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十二五”期末全市高炮作业点要全部达到规范化标准,要安排专项资金,今年完成所有作业点标准化建设任务,否则省政府人工降雨办公室将取消其作业资格。

三、切实组织好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人工影响天气培训工作,组织好本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培训,确保在每年作业期前,全体作业人员得到培训。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所需的费用应由当地政府承担,严禁出现参训人员垫付培训费用情况发生,不给作业人员(农民)增加负担。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进行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的目标考核中,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作业。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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