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荆门市中心城区暨重点关联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荆政办发[2015]12号
颁布日期:2015-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荆门市中心城区暨重点关联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5年荆门市中心城区暨重点关联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

2015年荆门市中心城区暨重点关联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大气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要求,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以经济转型升级为抓手,坚持长期达标和近期改善相结合、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和全民行动相结合,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切实改善空气质量。

二、总体目标

2015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基准数据下降5.4%,优于2014年。到2017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8%。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严禁新建水泥、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市发改委负责,市经信委、市环保局配合)

2.4月30日前,完成水泥、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调查。2015年底前,分类处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市经信委负责,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

3.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市经信委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配合)

4.制定经和陶瓷环保搬迁、福岭化工转产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掇刀区负责,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配合)

(二)推行清洁生产。

5.4月30日前,编制完成水泥、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方案。2015年底前,水泥、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中低费改造。(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

(三)加强煤炭管理与推动油品升级。

6.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全市除荆门热电厂、华能热电公司外,煤炭使用量较2012年下降5%。(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负责)

7.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市发改委负责,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中石化荆门分公司、中石油荆门分公司配合)

(四)整治燃煤锅炉。

8.4月30日前,编制城区燃煤锅炉清单、燃煤锅炉淘汰方案,报市能源主管部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015年底前,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市经信委、市质监局负责,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

9.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区禁止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

(五)治理工业大气污染。

10.对城区已关闭的29家采石场采取扬尘控制措施。(东宝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林业局、市环保局配合)

11.开展八里干沟石灰石企业扬尘污染治理,完善环保手续。(东宝区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12.督促葛洲坝水泥厂对原矿山采取扬尘控制措施。(市环保局、葛洲坝水泥厂负责)

13.督促荆门热电厂、华能热电公司建设规范的煤堆场防尘设施与封闭传送装置,城区拌煤厂、混凝土厂、砌块厂建设规范的原料堆场防尘设施。(市环保局负责)

14.4月30日前,制定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2015年底前,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配合)

15.4月30日前,未建设油气回收设施的加油站,启动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工作;已建设油气回收设施的加油站,确保稳定运行。(市环保局负责,市商务局、市安监局、中石化荆门分公司、中石油荆门分公司配合)

16.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区、麻城工业园石膏企业污染治理,完善环保手续。(钟祥市、掇刀区、市环保局负责)

(六)控制扬尘污染。

17.强化施工扬尘监管,采取封闭作业、洒水降尘、渣土运输车辆进出口道路硬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等多种措施,推进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市住建委、市城管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18.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城区主要进出通道路面完好无破损,道路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建成区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负责)

19.加强城乡绿化,对各类废弃及服务期满矿区进行治理,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绿地率达到33.6%。(市住建委负责)

20.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加强对露天烧烤等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监管。(市城管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21.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展夏秋秸秆禁烧巡查工作,查处秸秆焚烧违规行为,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县市区、市环保局、市农机局负责)

(七)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22.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市公安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配合)

23.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依法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24.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设置市级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市环保局负责)

25.编制《中心城区及漳河新区绿道规划》,建设城市组团和公园、广场、游园步行道、自行车道等慢行系统。(市住建委负责)

26.新增100辆新能源公交车。(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八)提升建筑节能水平。

27.自2015年起,政府投资项目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住建委负责)

(九)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28.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2015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总和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位于全省前五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

(十)完善环境管理机制。

29.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台账。(市环保局负责,市工作专班成员单位配合)

30.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城市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负责,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配合)

31.建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完成大气复合站建设,每月定期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发布空气质量、新项目环评、污染源等信息。(市环保局负责)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动员部署。动员部署情况和工作方案于3月底前报市环保局。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排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三)督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市工作专班制定督查方案,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四)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认真起草总结报告,并于12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班,由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农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东宝区政府、掇刀区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等单位组成,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相应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班,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积极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二)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市工作专班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点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加强信息公开。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公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于每月28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做法和经验及时报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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