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23日

荆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地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地区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乡镇、各职能部门及重点企业,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四条各地区要按照省、市减排工作方案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和工作方案,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乡镇、各职能部门及具体企业。年度减排计划和工作方案应于每年2月20日前报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

第五条各地区应建立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相关规定予以核定。依据各地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验证减排工作成效。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各相关部门和排污企业依据市减排指标、监测体系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项目的建成投运情况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对各地区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和每年8月,分别将各地区上一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初步核算数据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各地区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统计和监察部门,对各地区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一)年度四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一项及以上未完成;

(二)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要求落实;

(三)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以上;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以上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以上)。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考核结果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依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和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市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环境保护相关项目资金的支持,撤消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地区需报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

第十二条市政府根据全市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及与相关市直部门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分解相关市直部门年度减排目标,并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市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每年4月底前组织对本辖区各级政府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为中小学生开通“空中课堂”的通知

关于抓好2008年烤烟生产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