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荆政办发〔2010〕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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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函〔2010〕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企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分解如下:
一、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责任单位:市安委会,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二)落实湖北省制定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评定标准及考评办法》,建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除特殊注明外,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三)督促企业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要限期落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市安监局)
(四)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资源勘查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市安监局)
(五)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进行核查、评估,分类分级建档。(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六)企业应制定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值班和轮流现场带班计划,并按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落实《湖北省企业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和安全值班制度》。(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七)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培训合格后上岗。对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人社局牵头,市经信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八)督促企业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合法用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九)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企业标准化3年行动计划,全面完成企业安全状况级别认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凡在3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十)落实《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办法》,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约束机制,并实施分类监管和级别升降。(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市保险协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十一)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建立企业安全诚信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将履行主体责任的内容和达到的程度,公开向企业员工和社会承诺,接受企业员工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十二)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十三)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能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职责。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有一定比例。(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十四)督促煤矿、非煤矿山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本通知印发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科技局)
(十五)2011年底前,所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式牵引车辆,要依法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
(十六)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安监局)
(十七)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
(十八)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软件,设立隐患排查整改信息库、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库、职业危害信息库、主要设施设备信息库,为安全决策提供科学、详实的依据。(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十九)督促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二十)督促煤矿企业抓好“一通三防”,推广正规采煤方法、单体液压支护、光面爆破、锚网喷联合支护、吊挂人车等煤矿安全生产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在非煤矿山中推进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采空区尾矿胶接充填、帷幕注浆;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加速15种危险工艺生产装置自动化和控制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加油(气)站油气回收和阻隔防爆技术,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二十一)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
(二十二)组织研发和推广使用一批提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铁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四)建立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行为的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依法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荆州供电公司)
(二十五)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二十六)建立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及公告制度。(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地铁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荆州供电公司)
(二十七)在新闻媒体设立重大隐患曝光台。建立企业重大隐患“黑名单”制度,每年确定一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以新闻发布方式,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告,督促责任单位抓好整改,对已整改的重大隐患实行逐一检查评估合格后摘牌销号。(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二十八)将重大隐患治理与企业用地审批、信用评级、品牌创建挂钩,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市质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二十九)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装备建设配套资金,逐年增加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各行业监管部门)
(三十)切实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组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力量建设,每个乡镇要配备安全监管员,并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大力推进委托乡镇执法。(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安监局)
(三十一)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当地企业,包括中省在荆、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三十二)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保险、担保、财政、经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项目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品牌创建等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安监局、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市保险协会、荆州供电公司)
(三十三)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组织项目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企业应申请竣工验收,否则责令停产;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地铁局)
(三十四)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住建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地铁局、市铁路办、荆州供电公司)
(三十五)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三十六)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
(三十七)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组织媒体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实行跟踪报道,监督责任单位对重大隐患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市广电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三十八)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采取企业为主,各级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的方式,抓紧建设市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并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
(三十九)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地铁局、市交通运输局、荆州海事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十)鼓励和支持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四十一)各县市区和荆州开发区要成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安监局)
(四十二)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有可能引发事故的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迅速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四十三)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四十四)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市安监局)
(四十五)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地铁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
(四十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四十七)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铁路办、荆州供电公司)
(四十八)支持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编办、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十九)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在安全评价、鉴定报告有效期内,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安监部门对评价报告进行重点核查。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十)分行业组建专家队伍,承担安全评估、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安全检查督查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七、加强政策引导
(五十一)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地铁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五十二)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地铁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
(五十三)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
(五十四)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扩大适用范围。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内部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企业用已缴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试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十五)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保险协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
(五十六)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牵头,荆州海事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五十七)督促高危行业企业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对没有缴存、缴纳或者没有足额缴存、缴纳的坚决实施处罚。(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保险协会,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十八)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安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五十九)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允许企业用已缴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保险协会)
(六十)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激励约束机制,各地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对重大隐患治理效果好的地方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六十一)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六十二)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职业健康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八、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六十三)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全市、地区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六十四)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有安全生产专篇,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六十五)把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六十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六十七)制定《荆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十八)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凡发生重大或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县市区政府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政府评先评优资格。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1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负主要责任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不能如期整改、有可能超年度事故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政府和荆州开发区管委会,由市安委会进行约谈,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十九)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七十)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七十一)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信贷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
(七十二)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乡两级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七十三)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七十四)事故查处结案后,及时通过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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