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审批“一窗式”服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审批“一窗式”服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荆政办发〔2010〕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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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审批“一窗式”服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级行政审批“一窗式”服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市级行政审批“一窗式”服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审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级行政审批“一窗式”服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预登记窗口,负责对进驻中心所有部门窗口审批项目进行申请登记,推行“一窗登记、网上传递、系统监管”(简称“一窗式”服务)的工作模式。
第二条“一窗式”服务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依托市电子审批管理和监察系统,坚持“源头把关、全程跟踪、绩效评估”的原则。
第三条服务范围包括进驻中心各窗口的部门受理的全部行政审批事项(含政府门户网站网上申报件)。
第四条申请人首先凭个人身份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到中心预登记窗口,由该窗口将申请人需办理事项的基本信息录入审批系统,并打印《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登记单》交申请人,告知其具体办理的审批职能窗口。
第五条申请人到相关审批职能窗口,将凭单与申请材料提交给窗口前台工作人员审核,窗口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六条窗口前台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打印《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进入办理承诺时限倒计时;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报窗口首席代表审核确认后,打印《行政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提出补正材料或整改意见。
第七条即办件实行简易办理程序。申请人在预登记窗口登记后,直接持申请材料到相关职能窗口办理,现场办结发证(书)。
第八条中心审批系统记录项目办理的流程与环节。其中,承诺件办理主要分为“受理、审核、决定、办结”四个环节。申请人可通过系统在线查询。
第九条自窗口受理到审批结束,系统短信告知申请人办理环节状态。申请人接到系统办结短信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相关审批窗口领取相关证照或批准文件。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评价该事项办理情况的短信,进行满意度调查。申请人也可通过中心触摸屏、政府门户网站等作出评价。
第十条有专网审批系统的部门,其窗口应建立与中心行政审批系统的对接机制,按照“一窗受理、双网并行、内部流转、同步录入、数据共享、全程监督”的模式运行。
第十一条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有关职能科室负责跟踪窗口收、办件情况,每日发出办件通报;定期通过电话、上门回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办事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纳入月度考核。
第十二条各审批窗口工作期间应明确专人、专机负责审批系统的实时在线登录及具体操作。
第十三条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项目未在中心预登记窗口登记,窗口自行接收申请材料的,或项目在受理后再到预登记窗口办理补登记手续的;
(二)窗口审查不严、《行政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未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导致申请人多次提出同一申请的;
(三)窗口人员不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不实时输入办件信息,出现先办后输、办结再输等现象的;
(四)申请人对办件事项评价为不满意,经查证存在服务不到位、服务态度不好等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和服务程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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