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2010年节能工作预警调控方案
十堰市2010年节能工作预警调控方案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十政办发〔2010〕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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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十堰市2010年节能工作预警调控方案
十政办发〔201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2010年节能工作预警调控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八日
十堰市2010年节能工作预警调控方案
2010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决战之年。为了完成今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8%的任务,确保实现“十一五”降低20%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0〕3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节能工作预警调控的必要性
“十一五”以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积极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紧紧围绕“十一五”节能任务,开展全民行动,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监督管理,调整产业结构,实施重点工程,推动技术进步,全市节能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降低率达到18.1%,完成节能任务的89.48%,为全面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但是,由于我市能源对外依存度较高,以汽车产业为主的工业结构比较突出,依靠第三产业增长带动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的能力还有待提高;特别是进入2010年以来,随着我市经济增长步伐加快,部分高耗能项目投产,能源消费需求快速增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同期出现较大幅度反弹,给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带来很大压力,节能形势十分严峻。建立全市节能工作预警调控机制,对部分企业实施阶段性节能降耗调控措施,是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我市节能工作的严峻形势和完成节能目标的极大压力,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节能降耗形势的分析预测,科学合理地制定符合实际的节能工作预警调控方案,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完善节能工作预警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调控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正确处理节能预警调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把保增长与转方式、调结构结合起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实现节能和经济增长双赢。
2、正确处理控制增量与调整存量的关系。以控制高耗能产品产能过度释放、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为重点,严格限制能耗增量。加快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3、正确处理依法监管与预警调控的关系。依法实施节能预警调控,综合运用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节能执法监察,切实将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4、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树立全局观念,围绕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大局,落实节能工作调控措施。
(三)目标任务
1、全市节能目标:按照“十一五”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的目标,在前四年已分别完成2.6%、4.08%、6.1%、5.83%的基础上,确保2010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8%以上。
2、全市调控目标:按照全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8%以上的目标,根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月度用电量、主要产品产量、工业增加值变化等情况,逐月确定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增量控制目标,作为预警控制线。
3、各县市区调控目标:各县市区根据2010年生产总值增长计划目标、“十一五”前四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全市能耗增量控制计划,确定本县市区能耗增量控制目标,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审核批准后,作为本县市区预警控制线。
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根据季度生产总值实际增长幅度和能源消耗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全市及各县市区能耗增量控制目标。
三、调控重点
(一)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的企业。
(二)未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进度的企业。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工艺)的企业。
(四)耗能总量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产品。
(五)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但没有列入今年淘汰计划的,也作为调控重点,提前淘汰。
(六)电解铝、水泥、冶金、化工、建材等高耗能企业按零库存安排生产或限产。
(七)当年拟竣工投产的高耗能项目,分期投产、部分投产或停止投产。
(八)根据电网负荷情况,在保证供电和供热前提下,科学安排发电计划,降低高耗能机组出力。
(九)督促高耗能企业有计划提前安排停产检修时间。
(十)城市景观灯关闭50%或全部关闭。
四、调控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对重点用能企业每月能源消耗和用电量等指标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全市月度节能工作整体形势,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调整部署。每季度根据全市及各县市区能耗核算结果,对全市及各县市区能耗总量、结构等进行动态分析,准确把握趋势变化;年底对各县市区执行节能工作预警调控方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
(二)季度核算数据初步确定以后,对出现能耗异动情况的县市区,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其启动节能工作预警调控方案;有关县市区接到预警通知后,应立即实施限制高耗能产品产能等调控措施,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报送调控措施实施情况和调控效果。
(三)异动情况消除后,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解除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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