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咸宁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6日

咸宁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工作,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和应急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咸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本办法所称应急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向社会发布的有关灾情、应急处置措施及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公共服务信息。

第三条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条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各相关应急机构负责发布;Ⅱ级以上预警信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应急机构按规定程序对外发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遵循“政府管理、部门分工、分级分类、统一发布”和“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经授权承担有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的部门和单位,制作、审核、签发、发送、接收、传播以及解除和管理预警和应急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预警和应急信息制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承担有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的应急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制作、审批预警和应急信息,经专用用户端口发送到本级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平台。

涉及气象灾害的突发事件,其预警和应急信息由气象或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作。

涉及洪涝(干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的突发事件,其预警和应急信息分别由防汛抗旱、地震、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制作。

涉及公共卫生的突发事件,其预警和应急信息分别由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畜牧)等有关部门负责制作。

涉及事故灾难的突发事件,其预警和应急信息分别由安监、住建、交通、环保、城管、公安交管、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负责制作。

涉及社会安全的突发事件,其预警和应急信息由市公安局制作或由相关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制作。

第八条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预警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内容。

第九条预警和应急信息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经有审签权的负责人签名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

第十条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设在市气象局,各县(市、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设在本级气象局,负责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已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部门和单位,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可继续使用。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发布,暂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经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应急机构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收到相关单位和应急机构提交的预警信息后,必须核对预警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并电话回复预警信息制作单位予以确认,双方做好电话记录。

第十二条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传送到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通信运营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接收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连续(滚动)播发;接收到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必须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连续(滚动)播发。

电信、移动、联通三家通信运营企业接收到本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必须在15分钟内以短信方式向突发事件影响区发布信息。

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和电信、移动、联通三家通信运营企业接收到本级应急机构发布的应急信息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十四条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负责将预警信息发布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上报上一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同时通知下一级事件影响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影响区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及时组织分发预警和应急信息。政府相关部门及各级基层组织接收到预警和应急信息后,应按照部门职责在第一时间将预警和应急信息向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区、商场、交通枢纽、高速公路、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等单位传递,并督促其充分利用已有的大喇叭、电子显示屏等载体或手段,及时分发、传播预警信息;社区网格管理员、信息员、协管员要及时、有效地将预警信息传送给受影响的群众。

第十六条需解除的预警和应急信息,由信息制作责任单位按照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上述工作流程,及时解除预警和应急信息。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灾害风险区、人群密集区预警和应急信息传播能力建设,构建和完善预警和应急信息传播体系;要特别重视偏远地区信息员、协管员在预警和应急信息传播中的重要作用;要探索建立预警和应急信息报送、传播的报酬和补偿机制。

第十八条预警和应急信息制作责任单位,要加强信息制作、审阅、签发的内部管理,明确责任,建立考核制度;要与管理、发布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各级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平台要加强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升级、维护管理,确保系统正常、可靠运行。

第二十条预警和应急信息分发与传播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制度,确保预警和应急信息快速、准确向公众传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编造虚假预警和应急信息向社会发布,或明知是虚假预警和应急信息而向社会传播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和应急信息,导致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延误或者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更改预警和应急信息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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