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咸宁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咸政办发 [2009] 18 号
颁布日期:2009-03-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咸宁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咸宁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咸宁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方案

咸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质量和安全年”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监督管理,确保气瓶使用安全,防止气瓶爆炸事故在我市发生,结合我市气瓶充装、使用的实际情况,制订全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省质监局《2008年气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各级质监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针对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充装使用状况的全面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对于气瓶充装单位的全面检查做到全覆盖。

通过专项整治,提高气瓶作业人员持证率、气瓶定期检验率和特种设备隐患查处率,气瓶充装所用计量器具检定率和合格率,打击缺斤少两和超量充装等违法行为,减少气瓶事故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整治内容

检查的内容要涵盖《气瓶充装情况检查项目表》所列内容,检查中尤其要注意充装单位是否做到: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资质;气瓶充装前后,应当由持证作业人员逐只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要严禁混装行为,尤其是向气瓶中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等违规行为。

要检查气瓶充装单位是否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或更改气瓶钢印和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气瓶,不得充装超期未检气瓶,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向气瓶灌装,不得违规处理气瓶内的残液等。

对气瓶充装单位用计量器具的检查:一是要检查充装单位是否按要求合理配备充装所用的计量器具,二是要检查计量器具是否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针对在整治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工作步骤

此次气瓶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阶段(截止3月16日)

各地召开气瓶专项整治行动动员会,向气瓶充装单位和使用个人广泛宣传有关气瓶的法律法规、日常安全常识和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精神,使其了解国家保障气瓶安全的各项要求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履行的义务,督促其按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二)督促检查,整改提高阶段(截止4月16日)

1.市区和各县(市、区)统一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严格查禁充装单位充装超期未检和检验不合格钢瓶的违法行为。

2.建立钢瓶专项整治巡查制度,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不定时巡查,严格查禁充装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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