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4〕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2日常德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财政局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市国资委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能的部门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市政府出资的企业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审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建议草案;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报告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第七条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参与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根据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管理、国有资本投入、资本运营和资本收益等方面内容提出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八条基层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按规定申报、按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第九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市本级一级企业(公司)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上级政府补助收入;

6.其他收入,包括监管资产收入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投入的资金等。

(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包括向国有独资企业投入或追加资本金;向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收购企业产权(股权)的支出,以及产权变更(划转)而减少的国有权益的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企业改革成本缺口资金支出和经批准的国有产权(股权)监管成本支出。包括监管工作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年报审计、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国有资本金变动验资等按规定支付的费用以及按有关规定审定的其他支出等。

3.其他支出。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包括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发生的由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以外的必要相关费用性支出。第四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十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纳入市本级政府预算,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第十一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一)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的经济方针、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二)市政府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四)企业发展规划,包括企业战略管理规划、体制机制创新规划、组织结构调整和人力资源管理优化规划、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规划、投融资规划、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规划、生产经营与市场营销计划、企业文化建设及其他规划等。(五)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历史资料,包括年度生产经营资料、经审查通过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年度预算实际执行情况、财务会计资料等相关资料。第十二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分级编制、上下结合、逐级合并(汇总)“的程序进行。

(一)每年8月,布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预算单位向基层单位下达编制下年度预算的指导意见。(二)每年9月,各基层单位根据预算单位下达的指导意见,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单位下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提交预算单位初审。

(三)每年10月,预算单位合并(汇总)编制各基层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提交市财政局审核。

(四)每年12月,市财政局审核和汇总编制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并入市财政总预算。报送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的资料包括预算报表、预算说明书及相关附件。第五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预算单位组织收取、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

第十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收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应当上交的利润,由预算单位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商市财政局测算后确定具体的上缴额度。各国有企业应在收到该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批复后的30日内,向市财政局指定账户清缴。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得的当年国有股权(股份)投资收益应实行全额上缴,年度汇缴;各预算企业在股东大会分配方案通过后15日内,向市财政局指定账户清缴。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收入,经预算单位核批后,由交易机构按规定在收到产权受让方支付价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转入市财政局指定的专用账户;应缴财政的款项可由受让方直接转入市财政局指定的专用账户。

(四)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报经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后15日内,将清算收入直接转入市财政局指定账户。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定的资料,经审核确定后,直接转入市财政局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使用单位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直接拨付到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报告或执行情况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或挪用,并依法接受监督。凡发现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变更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应对基层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其执行结果与基层单位的绩效考核和薪酬挂钩,作为基层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结束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程序报批。市级国有资本决算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在当年12月份布置国有资本决算工作。

(二)基层单位在次年3月将国有资本决算上报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次年4月初审、汇总(合并)国有资本决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和汇总。

(四)受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在次年6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决算草案和国有资本决算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要加强基层单位的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造成国家资本权益损失或隐瞒、挪用、非法转移、拖延缴纳、骗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机关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应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对未按规定期限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占用期间的收益占用费和滞纳金。对拒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市财政局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专项审计,强化审计监督。市监察局应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支出的监察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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