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怀化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怀化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根据《湖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为原则,突出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工商登记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实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提高市场准入效率;实行非禁即入,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促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厘清和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和机制。
三、改革内容
(一)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按照精简、效能和合理的原则,对现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重新编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实行目录化管理,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制度。
1.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的,申请人直接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2.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项目)且不再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领取营业执照后,市场主体需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从事改革后依法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具体见《怀化市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点目录》)的,应当先取得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二)厘清部门监管职责。按照“谁负责许可审批、谁负责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管的原则,梳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实现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建立与改革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1.所有许可审批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2.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
3.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4.许可审批因管辖权限由上级机关审批的,其职能对应的市、县级部门为监管部门;法律规定审批部门与日常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的,以日常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管部门;审批机关没有对应部门的,以职能相近的部门为监管部门。
(三)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交换平台。由市工商局牵头,依托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市场主体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各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等信息,实行集中汇集、有序共享和综合应用。
1.所有许可审批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信用征信部门均可通过平台共享行政许可登记、监管、信用信息,办理行政许可及监管等业务。
2.工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注册登记、备案等信息,能够即时公示的应当即时公示;不能即时公示的,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3.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市场主体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认领信息,对市场主体实施后续监管。
四、步骤安排
(一)制定试点方案。研究制定《怀化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怀化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和后续市场监管试行办法》和《怀化市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点目录》。
(二)召开联席会议。召开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动员相关部门统一思想,坚定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的信心;安排部署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文件,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三)组织贯彻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试点改革的目标要求,公开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期限,限时审批办结,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后续监管,协调解决试点改革后出现的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出相应的改革方案,明确前置改后置后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后续监管办法,并报上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督查室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对涉及改革的各项工作,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逐项跟踪督查。要积极落实问责制,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后续监管职责的监督。
(四)加强服务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强服务保障,共同推进改革。市财政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推进各成员单位间的配合协作,市编办要督促许可审批部门下放相应权限,市监察局要加强对许可审批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统筹开展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宣传工作,突出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开展广泛宣传,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怀化市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点目录
附件
怀化市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点目录(15类40项)
序号审批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审批依据审批机关审批方式备注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国家、省级、设区的市级政府商务部门批准文件
2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设立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许可证
设立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许可证
批准文件
3设立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许可证
批准文件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文件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省商务厅县级政府公安机关许可证
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4设立证券业机构审批设立证劵交易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
设立证劵公司及分支机构审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批准文件
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审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许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
5设立期货经营机构审批设立期货交易所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7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
设立期货公司及境内分支机构审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批准文件
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批准文件
6设立保险业机构审批设立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2004年颁布,保监会2011年4月20日调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证设立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机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审批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审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证设立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审批
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审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证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审批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审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证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6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证设立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机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审批
7名称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证券交易所、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省政府批准文件证券交易所、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8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许可证
9设立直销企业审批《直销管理条例》商务部许可证
10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药品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证
药品批发许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证
药品零售许可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证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许可《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证
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生产许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经营许可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许可证
11食品(含乳制品)生产、流通许可食品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颁布)
《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县级以上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许可证
1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证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设区的市级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证
1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省经信委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省经信委许可证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省公安厅许可证
14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证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证
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证其他危险化学品指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之外的危险化学品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发《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许可证
15燃气经营许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颁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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