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湘潭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置、分配、审批和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8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范围。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含专项转移支付,下同),不包括安排到市本级各部门预算单位的业务性专项资金。按资金性质划分,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专项资金;按资金来源划分,主要包括:上年结转、年初预算、上级补助、本级追加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置。

根据政策要求、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对市直部门承担或部门委托县市区(含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下同)承担的新增工作任务所需资金,通过现有存量专项资金解决。专项资金不够或确需新设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应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划,设定具体任务和预期绩效目标,拿出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各部门代政府草拟的各类规划、实施意见(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设立专项资金事项的,须先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受理申请资金事宜。市直相关部门或县市区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事项涉及新增支出的,原则上先批转市财政局研究。

对现有的专项资金,要加强整合归并,实行时限管理、动态调整。根据任务实施和绩效情况,由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归并调整、暂停或撤销的意见,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四条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根据中央、省和本市重要政策、重点工程和重大规划,通过部门内整合和跨部门整合等方式,将资金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的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和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努力将公共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和撒“胡椒面”。

(二)科学决策,规范分配。所有专项资金分配实行集体研究、科学决策,“先定办法,后分资金”,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配,减少资金分配的随意性,提高科学性和公平性。专项资金要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的分配办法,并逐步加大因素法分配的比重。按因素法分配资金,要合理选用客观因素,按公式计算分配,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和单位;按项目法分配资金,要引入招投标、公示听证、专家评估、投资评审等管理手段,加强项目审核论证。重大专项资金必须履行专家评估程序。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重大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申报方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使用效益等情况要逐步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已直接分配到雨湖区、岳塘区、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按要求下达。

(二)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和市本级专项资金,上级机关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已经明确规定了标准、比例和额度,仅需据实核算下达的,由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按规定分配下达。

(三)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和市本级专项资金需进行二次分配的,由市财政局商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报批后下达。其中:单个项目额度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市直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下达;单个项目额度在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同意后下达;单个项目额度超过50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必要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下达。

(四)对达到市级“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规定额度的重大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办理。

(五)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和市本级专项资金在实际执行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项目、调整用途的,根据额度权限,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六)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确保专款专用。考虑到各专项资金在考察调研、研究论证、组织实施等方面支出需要,各专项资金可按不高于5%的比例进行资金预留,预留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个人奖励和补助。

(七)市直部门应主动向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汇报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市财政局每季度将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报备。

第六条专项资金下达。

市直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提前研究、及早下达各类专项资金。除需按进度拨付、据实结算、预留部分不可预见性支出及上级有明确规定外,市本级专项资金应在当年9月底前、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在收到相关文件后1个月内全部分配完,并按规定程序尽快拨付。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归并调整、暂停或撤销的专项资金,项目停止实施或项目完工后仍有结余的,以及连续2年未使用、或者连续3年仍未使用完的,明确由市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

第七条严格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要建立投资评审、绩效评价、政府采购和监督相配套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年)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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