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消防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消防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2〕51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消防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消防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湘潭市消防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
为推进“十二五”时期全市消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国家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湘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消防法律法规,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为目标,以创新社会消防管理为基本途径,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为载体,大力推进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全面加强社会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切实提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消防责任体系、消防法制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显著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和公众消防安全素质明显增强,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建设全面推进,综合应急救援工作深入开展,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全市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优化。
——火灾形势保持总体平稳。每10万人火灾死亡率控制在0.15以内,重大以上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得到有效遏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消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部门依法监管全面到位,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全面落实。
——消防安全基础进一步巩固。县级城市和重点中心镇消防规划编制实施率达到100%,市政消火栓建设达标率不低于95%,其他建制镇基本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市特勤消防中队建设达到全省一流水平,消防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消防宣传教育取得明显成效。全民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公益宣传事业蓬勃发展,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消防常识普及率达到100%,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公众消防安全素质显著提升。
——应急救援工作向纵深发展。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力量进一步充实,基层应急救援工作明显加强,应急救援经费、装备和物资等保障力度加大,社会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健全,应急救援能力大幅提升。
——消防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新型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关键技术研究取得重大突破,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得到广泛推广应用。消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消防信息化应用水平明显提高。
二、“十二五”消防工作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消防责任体系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评、平安创建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考评体系,定期开展督察,严格实施考评,并将督察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地方政府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强化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2.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完善加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安全检查、教育培训、隐患整改等消防工作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旅游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旅游景区(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承压设备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辖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的情况纳入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和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范围。
3.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组织机构,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完善消防基础设施,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四个能力”。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动态考核机制,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单位创建活动。建立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并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年度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4.严格责任追究倒查。坚持事前追究与事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全面夯实火灾预防基础
5.编制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各县(市)区依法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各级政府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对消防规划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及时修订完善;规划期限届满的,重新组织编制发布。在城乡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和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求,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到2015年,全市县级城市及重点中心镇消防专业规划编制实施率达到100%,其他城镇规划基本满足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6.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健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建立并实行《湘潭市消防工程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工商、教育、民政、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酒店,旅游部门不得评定星级、A级景区。质监、工商、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工商、消防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
7.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根据火灾规律特点,部署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在建工地、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小型休闲住宿娱乐场所、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各级风景名胜区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由当地政府制订整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依托政府信息平台或消防指挥中心建立市、县两级政府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消防违法行为黄色预警制度,继续推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每个县(市)区每年至少挂牌督促整改1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应依法运用行政拘留、停产停业、临时查封等手段,从严整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8.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管。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督促其采用先进适用的消防技术,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格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价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组织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制订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到2015年,所有火灾高危单位全面纳入消防安全评价体系。
9.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加大对农村、社区消防投入,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加强社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备必要消防器材装备。全面落实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健全消防组织机构,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和防火检查。到2015年,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实现三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行政村、社区实现有防火公约、有宣传橱窗、有志愿队伍、有公共消防器材点的“四有”建设目标。
10.严格建设工程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员工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幕墙式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0米的建筑、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使用不燃材料,其他建筑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强化工程构造防火措施;已经使用易燃材料的要拆除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尽快建立建筑材料淘汰机制,将部分易燃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
(三)创新消防管理技术手段
11.规范和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等级评估、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督促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快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开展建(构)筑物消防员、灭火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取得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制度,试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取得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制度。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引导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积极参保,切实健全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
12.研发推广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政府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单位开展消防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以消防工作实际需求为导向,重点开展新型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关键技术及新型防火材料、新型灭火剂、新型消防装备的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以科技手段为降低火灾风险提供有力支撑。
13.努力提高消防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健全满足火警受理调度、应急跨区域协同作战和消防业务工作需要的计算机、有线、无线和卫星消防通信网络,强化消防通信系统和装备的配备,全面提高消防通信网络覆盖能力、系统平台服务能力、业务应用拓展能力、系统运转保障能力和信息化科研能力。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设成果转化,建立健全火灾预防、应急救援、消防安全评估等信息共享和研判工作机制,全面创新灭火和应急救援指挥、消防监督管理、社会公众服务等技术手段,以信息化建设提高消防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灭火和应急救援建设
14.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巩固和发展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成果,完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力量体系、装备体系和经费保障体系,确保适应综合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突出加强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012年底以前按有关标准配齐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员;依托基层组织和单位,大力整合资源,利用现有编制和保障范畴内的人员,采取专兼职、志愿者队伍等“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建设模式,加快推进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5.加强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科学配置”的原则,依托市消防指挥中心分别于2012年、2013年建成市、县两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交通道路监控、市政设施建设、医疗卫生资源、气象信息、供水电气管网等相关资料信息与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联网共享。由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建立公安、消防、医疗救护、交通运输、海事、环境保护、气象、地震、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以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协调运转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协商解决重大问题。由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牵头、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定期、不定期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认真落实《湘潭市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职能明晰、运转科学、高效有序的高速公路应急救联合运行机制。
16.加强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深入开展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活动,大力创建公安消防铁军中队,加强灭火救援攻坚组力量和装备建设,推进消防全员大练兵,提高灭火救援攻坚克难能力。强化消防特勤队伍和灭火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建成专业精干、机动性强、综合效益高的消防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网络。加强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和地震等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消防指战员培训,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常态化开展灭火救援演练,提高跨区域应急处置的效能。
(五)深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7.广泛开展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全面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宣传教育工作和应急科普宣教计划,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宣传职责,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广电、安监等部门落实定期联络和协调推进等制度;将消防宣传教育与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谐社区建设、安全宣传月等活动相结合,并纳入精神文明创建、综治维稳、安全生产等考评范畴;深入开展社区家庭、社会单位、学校、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推进消防安全文化建设,拓展消防宣传教育阵地,构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齐抓共管大格局。2015年底,所有县级行政区域至少建成1个消防科普教育场馆。
18.强化消防安全培训。推动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发展,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专业人员、消防服务机构职业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检查维护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广泛开展领导干部、大学生村官和乡镇、街道、居(村)委会负责人消防安全轮训。加大对保安、电工、焊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消防专业课程和内容比重。发展壮大消防志愿者队伍,组织消防志愿者广泛开展居(村)民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三、“十二五”消防重点建设
(一)消防保障机制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将应急救援经费、消防员高危补贴、消防员职业健康补助、合同制消防员待遇等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畴。完善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消防员职业健康医疗保险、职业健康检查诊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亡抚恤、烈士褒扬、退出安置等有关内容纳入各级政府保障体系,年度消防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消防员职业危害防护装备配备率达到100%。
(二)消防技术装备建设。加大消防装备建设投入,优化消防装备结构,全面建成适应现代火灾扑救、满足社会应急救援需要的消防装备体系。“十二五”期间,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要求,所有灭火攻坚组按《公安消防部队攻坚组装备配备标准》配齐各类装备,全面实现消防装备建设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的重大转变。新增消防车辆(舟船)共70台(艘),分别是:轻型水罐车11台,重型水罐车9台,压缩空气泡沫车9台,30米左右举高消防车3台,40米左右举高消防车5台,50米左右举高消防车1台,进口抢险救援车1台,国产抢险救援车9台,防化洗消车1台,照明专用车1台,消防宣传车7台,排烟车1台,供液消防车1台,装备维修车1台,高层供水车1台,加油车1台,强臂破拆车1台,干粉消防车2台,船艇2艘,冲锋舟3艘。
(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积极支持消防重大项目建设。2012年建好昭山站、荷塘站、砂子岭站,建好天易站和九华消防大队综合办公楼,启动湘乡第二站(东山站)、韶山第二站(清溪站)建设;2013年启动水上(万楼)站和三角坪站建设。2014年,湘乡第二站(东山站)、韶山第二站(清溪站)全面建成,驻兵投入执勤。2015年,水上(万楼)站、三角坪站全面建成,驻兵投入执勤。为使消防站建设辐射至乡镇和农村地区,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消防救援格局,启动姜畲消防站和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市政消火栓建设与城镇扩容、改造同步推进,结合背街小巷改造,对无水、缺水地区全部实施同步改造。
(四)战勤保障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市基本形成指挥统一、平战结合、联勤保障、反应快速、协调有序的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市消防战勤保障大队要配齐战勤保障装备,完善功能配套,充分发挥作用;2015年底前所有县(市)区具备独立作战的基本保障能力。
(五)消防队伍建设。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大力发展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现役消防力量不足或无现役消防力量的城区,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聚集的乡镇,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产业聚集区,旅游度假区等,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大型发电厂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等,要建成企业专职消防队。验收投入使用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农村、社区应建成志愿消防队,配备基本的消防器材装备。鼓励支持民间组织建立自筹资金、自我管理的消防志愿者队伍。完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等非现役消防员的征召、培训、使用、管理和保障机制,确保消防队伍建设健康发展。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