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张政发〔20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进一步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运行机制,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民政部门责任,实行按级、按分工负责处理。
3.坚持城乡一体、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4.坚持以人为本、分类施保。体现人文关怀,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发展。实施分档救助,切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重病、重残等重点对象的救助水平。
5.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区县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和当地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上调。
1.规范申请人家庭成员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申请人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在外地就读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抚养、扶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生活。申请人家庭中的现役义务兵、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失踪人员等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完善申请人家庭收入认定条件。家庭收入是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家庭收入的计算,要体现人文关怀,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特殊津贴、抚恤金、优待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要根据申请人家庭的情况,采用科学的收入计算方法,准确计算申请人家庭的家庭收入。在计算收入的同时,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以外的其他因病、就学等非生活性固定支出,在确定保障金时据实在限额内予以剔除。
3.明确申请人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增加家庭财产作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的基本条件,明确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财产条件,主要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总值达到一定数额的;家庭(含征地拆迁安置后)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一定标准的;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购买贵重金银首饰或古玩字画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提出申请前三年内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购房、建房(拆迁安置、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除外)或高标准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1.规范申请程序。申请人通过户籍(居住)所在乡镇(街道)委托的村(社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点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也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全部家庭成员要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授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对、评估,授权申请人需签字确认。
2.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组织村(社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状况逐一进行核对评估、入户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情况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3.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社区)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评议。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以及民主评议存在较大争议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通过综合核查情况,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提出意见。
4.规范审批程序。区县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资料、入户调查资料、民主评议结果和审核意见,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新增对象应100%入户调查。入户抽查内容在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入档备查。对有疑问、有举报或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区县民政部门要专题调查。严禁不经工作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规范公示程序。各区县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区县要在辖区内的村(社区)、乡镇(街道)设立统一固定的社会救助专用公示栏。申请人的姓名、家庭成员、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结果、拟保障金额等情况,要在申请人户籍(居住)所在地的村(社区)、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区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保障金额等情况,在申请对象户籍(居住)所在地的村(社区)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6.规范发放程序。各区县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强化救助申请家庭成员的共同授权,建立健全城市以“核对为主、评估为辅”,农村以“评估为主、核对为辅”的核对评估机制,提高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精准度和资格认定的准确率。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国土资源、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银行、证券、保险、工商、国税、地税、住房公积金、残联、质量技术监督、自来水、供电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教育、房地产、拆迁款、安置房、燃气、土地使用证、户籍、机动车、出入境、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社保、就业、医疗、出租车驾驶员、存款、证券、保险、个体工商户、纳税、住房公积金、残疾等级、组织机构代码、水、电等方面的信息。规范信息核对的内容和流程,及时有效运用核对结果。科学制定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细化计算项目和方法,量化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到“十二五”末,全市要全面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区县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当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出现变化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予以核查,并将结果报告区县民政部门。对已纳入保障的家庭,区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定期开展核查工作,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各级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机构要建立明查暗访机制,定期开展年度核查,区县民政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停发、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区县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市、区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设置最低生活保障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核查机制。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复查复核等制度。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时限内请求相应行政机关复查和复核各一次,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市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七)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救助中的积极作用。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区县、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以“乡镇(街道)按照每万人口配备1名民政干部”的总量概念,统筹安排好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要落实乡镇(街道)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必要的交通工具,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运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大局出发,进一步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水平不断提高。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经费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不足的区县,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宣传单、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加强民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最低生活保障的认定条件、审批程序、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法规,宣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所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自主脱贫的典型事迹,宣传各地社会救助的经验和做法,营造关心困难群众、依法依规救助、鼓励自主脱贫、支持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管理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机制,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工作。各区县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责,协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例;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申请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区县、乡镇(街道)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扰乱办公秩序、无理取闹,采用威胁、谩骂、侮辱、伤害等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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