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张政办函〔2010〕27号
颁布日期:2010-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函〔2010〕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

张家界市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扎实稳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09〕75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9号)和省卫生厅等七厅委局《关于在宁乡县等36个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湘卫办发〔2009〕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防治必须、剂型适宜、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中西药并重、临床首选、保障供应、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建立并推行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推动全市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0年,武陵源区、慈利县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先行试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即: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指卫生部确定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定非目录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照省统一采购要求,确定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并实行统一配送;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2011年,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府举办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到2020年,全市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通过公开招标遴选药品配送企业统一配送。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的基本药物,一经招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保证临床供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供应保障的日常监管。

(二)落实基本药物价格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价格为省级网上集中采购的药品价格。为保证基本药物价格制度落实到位,各区县要切实做到“五个一”,即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放一本《基本药物价格实用手册》,派遣一名物价监督员,设置一块价费公示牌(至少公布200种以上常用基本药物价格,注明12358维权举报电话),建立一本价格台账(包括基本药物采购数量、规格、剂型、价格等内容),配备一名经过县级价格部门统一培训的内部物价员,确保群众对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变相加价等不法行为。

(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不得再采购、使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和省定非目录药品以外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临床首选药物,优先使用。区县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与管理,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临床药事管理组织,执行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制度,完善临床用药监测体系,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开展医务人员使用基本药物业务技能培训及考核,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四)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药品目录。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并制定鼓励、引导使用基本药物的政策,使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五)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偿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府补偿长效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职工收入水平不下降。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运行经费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予以补偿。基本医疗服务收费,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对于核定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区县政府统筹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补助后,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省级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等综合配套改革,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并根据各区县财力水平、人员编制和政策实施等情况安排补助资金。各区县要逐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六)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规范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GSP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管。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监测网络,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处理突发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加大对基本药物使用的质量监管力度,实行全覆盖质量抽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七)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卫生部门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设立实施基本药物监测网点,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等相关信息,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发布监测评价报告。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八)加强零售药店的基本药物管理。各类零售药店要按规定配备基本药物。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考核。各区县要积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实行编内全员聘用制和工资津补贴绩效考核制,最大限度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加服务人次、拓展服务范围、增收减支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要组织卫生、财政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依据和职工绩效工资依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健全全员聘用制,因事设岗,合理分流人员,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四、实施步骤

(一)试点阶段(2010年1月—12月)。2010年1月31日起,在武陵源区、慈利县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定我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绩效评估办法,开展信息收集、动态跟踪、绩效评估,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落实政府补助经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做好基本药物制度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1月—2020年12月)。2011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到2020年,全市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对保障基本用药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促进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优化整合,改革医疗卫生机构“以药补医”现状,有效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扎实稳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普及合理用药知识,引导群众科学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改变不良用药行为,营造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各区县要加强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实施办法;要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作为当地医改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年底进行严格考核,对不负责任、贻误工作、妨碍制度落实、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部门和人员,实施行政问责。市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我市基本药物制度稳步推行。

(三)总结经验,确保效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基层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形成严密科学、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从制度建设上保证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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