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学生食堂伙食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物价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学生食堂伙食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价费〔2012〕6号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加强学校食堂伙食费监管,是治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重要内容,针对近几年我市学校学生食堂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对原《张家界市中小学校学生食堂伙食费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张家界市学生食堂伙食费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张家界市学生食堂伙食费监督管理办法》

张家界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张家界市学生食堂伙食费

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学生食堂管理,规范伙食收支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职业学校及幼儿园。

二、学校学生食堂要本着服务学生、服务教学宗旨,确保学生就餐的安全、卫生、舒适。凡无《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不得从事学生餐饮服务。

三、学校要加强学生食堂管理,严禁学生食堂私人承包,严禁学校向学生食堂下达创收任务。

四、学生在校就餐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强制学生在校就餐,严禁学校将学生在校就餐人数多少列入班级工作考核内容。

五、学生食堂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伙食费实行综合费率和最高限额标准控制。综合费率不得超过25%,主要用于食堂人工成本、低值易耗品摊销(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费用不得在食堂专帐中列支)、餐具消毒、票据购买等相关费用支出。计算公式为:综合费率=﹝伙食费收入÷原辅材料、水电及燃料(含煤、气)等购入成本-1﹞×100%;学生伙食费最高限额标准由区县物价局和教育局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六、学校要不断提升学生伙食质量,加强学生营养。伙食标准(不包括营养餐部分)早餐花色品种应不少于2个,并且备干菜(咸菜)不少于1个;中、晚餐至少1荤1素1汤。每日的菜谱、价格要在就餐窗口和门卫室公示。

七、加强学生伙食费管理。学生伙食费实行按餐计算,分月收取,分月结算。其中包餐制学校按月据实收取;自购制学校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学生首次领取充值卡由学校免费提供,学生损坏、遗失充值卡的,学校可收取每卡不超过10元的补卡费。

八、加强食堂用工管理。寄宿制学校食堂所聘从业人员与就餐人数比不得低于1:70,非寄宿制学校食堂所聘从业人员与就餐人数比不得低于1:100。工友工资按当地同类人员的标准支付。学校要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学校餐饮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九、规范采购行为。实行“阳光”采购,要求多人参与,互相监督。实物采购至少要有证明人、经手人、审批人等三人签字方能入帐。对于大宗商品要通过招标,实行定点采购,实物的入库、出库必须严格记载并予以保存备查。大宗商品的采购价格要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学校食堂要严把安全、卫生关,明确安全、卫生责任人。不合格的蔬菜、食品、干菜及霉变的食品等不得采购,所有蔬菜、干菜、食品在下锅前均要进行认真清洗,仔细检查并留样,以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一、加强财务管理。学校收取伙食费必须向学生或学生家长开具相应收款收据,票据应注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收费时间和开票人。学校必须建立学生食堂伙食专用帐册,所有帐目要如实反映伙食费收支状况,不得弄虚作假。食堂财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所有财务帐目每月要分类装订成册。学生伙食费只准用于学生食堂相应的费用开支,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学校随意扩大支出范围。

十二、健全食堂监督管理机制。各学校要成立由学生家长代表、老师代表、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代表等参加的学生膳食委员会,采取召开座谈会、明查暗访等形式,定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食堂不断降低成本,改进伙食质量。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将食堂收支情况及时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教育部门备案。

十三、加强财务审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管和财务审计,不定期地对学校食堂进行抽查,加大对违规者的行政问责力度。

十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学校食堂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12358的维权功能,及时处理有关的投诉和举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其纠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五、本办法自201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按本办法规定制定区县学生食堂伙食费管理实施细则。

十六、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为中小学生开通“空中课堂”的通知

关于抓好2008年烤烟生产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