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文号:株政函〔2015〕37号
颁布日期:2015-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进一步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0日

进一步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稳增长促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有效应对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和不断加大的下行压力,确保实现“双过半”和全年目标,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促进项目建设投资增长

(一)全力推进项目开工。年初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各项项目建设计划(如市重点项目计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已明确上半年要开工的项目,要全力创造有利条件保开工,下半年拟开工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力争提前到上半年开工。负责项目联系的领导要主动协调、大胆拍板解决矛盾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合力推进。对项目推进中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责任部门必须及时上报市政府研究解决。(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二)加大政府性投资公司投资力度。各级政府性投资公司要切实抓好新项目开工和项目储备,抓好在建项目的进度,确保上半年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以上。任务完成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半年及全年任务没完成的,相应扣减绩效考核工资。各县市区政府应参照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从严考核所属政府性投资公司。(市国资委、“项目攻坚年”活动办牵头)

(三)加快项目征拆进度。各县市区要优先保障上半年新开工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对已完成工程招投标手续,但受征拆影响无法开工的项目,所在地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队,成立专门的征拆攻坚班子,确保在一个月内完成征拆任务。征拆资金由业主单位直接拨付区重点办(征拆办),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确保征拆资金专款专用。(市征拆办牵头)

(四)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6月底之前拨付50%,9月底前基本拨付到位。各县市区必须将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足额投入到相应项目中去,力促一批项目开工。一旦发现挪用或滞留,将追究有关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市财政局牵头)

(五)大力推进PPP模式。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综合交通设施、垃圾固废处理、污水处理、供热供电供气设施、养老、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加强对有意参与PPP融资模式的投资人的具体辅导,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引入潜在投资人参与PPP项目策划。(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

(六)大力优化项目审批。对拟开工的项目,市政府分管领导会同项目联系领导牵头,尽快组织相关部门逐一进行现场审批,完善开工手续。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推行限时容缺办理,按照职责要求,主动服务,在限定时间内依法完成相关手续。严格落实《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简化企业投资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力,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敷衍塞责,变样揽权。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非直接投资类项目,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作为依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审批只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取消一般建筑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土保值方案编制及审批;取消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审查。将环评和文物调查勘探调至用地审批阶段之前,按用地区域范围出具相关报告。土地、房屋的测量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测量机构,实现数据共享,房屋面积统一采用房产证的技术标准。(市政务中心牵头)

(七)优化建设工程项目手续。施工许可手续按照“关键程序优先办理审批、一般程序交叉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办理。即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证明、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等涉及工程项目主体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程序后,可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同时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等相关手续,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其他一般程序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办理齐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八)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开辟中介服务机构专区,推行中介机构网上挂牌服务,对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禁止公职人员在中介机构兼职、取酬,禁止指定中介服务,斩断中介机构与行政审批权力的利益联系,摘除“红顶”中介。加强中介机构监管,健全中介机构信用评估体系,合理设置中介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估行为,根据项目金额采取摇号和招投标的形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市优化办、市政务中心牵头)

(九)大力营造良好项目施工环境。严厉打击非法阻工,在建重点项目出现阻工的,施工所在地乡镇主要负责人、派出所长必须在半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情况严重的,县市区分管领导、公安局长必须1小时内赶到项目现场,阻工在3个小时内要解除。各县市区要设立优化环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对扰乱项目建设环境的行为,依法查处,严格问责。(市政法委牵头)

二、全力促进产业发展

(十)继续实施“十百千”工程激励制度。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亿、400亿、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且当年税收贡献率达到前三年平均水平的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对应台阶主营业务收入万分之一的一次性奖励。(市经信委牵头)

(十一)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中小微企业装备水平,对购买先进设备在100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购买设备的发票金额给予一定补贴。(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

(十二)全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开展“千家企业帮扶行动”,全面落实“十百千”工程服务责任制和审批代理制,深化市级领导及特派员帮扶企业制度,加强现场督查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对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市经信委牵头)

(十三)帮助企业用工稳工。市人社系统建立健全用工信息收集、备案发布制度,免费提供企业用工信息发布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专场招聘会;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企业或企业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十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由市级领导带队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对我市企业生产的消费类产品,在同等质价和服务情况下,优先采购。鼓励本地骨干企业优先配套本地产品。(市财政局、市商务粮食局牵头)

(十五)鼓励主辅分离。对从工业企业中分离的研发、营销、物流、信息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凡涉及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收信息咨询费,免收产权过户交易费用,视规模一次性给予1-10万元开办费补助。(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房产局牵头)

(十六)发展总部经济。新引进在我市注册设立区域性总部和单独设立分公司的企业,按当年企业对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市商务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牵头)

(十七)完善金融服务。按照“公平、激励、规范、透明”的要求,建立财政性资金存款优化配置机制,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加大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并按照《株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融资性担保机构一定的担保风险补偿和代偿补偿,同时,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所发生的信贷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风险补偿。(市政府经济金融办、市财政局牵头)

(十八)活跃资本市场。认真落实《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0〕27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3号),支持企业上市和挂牌融资,并给予20—50万元的费用补助。(市政府经济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

(十九)发展会展经济。在本市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每个展会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或200个标准展位以上,按照展位费的30%补贴给本市参展的商贸流通法人企业,每个展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连续2年以上组织举办的行业会展(节会)活动,给予承办企业10万元的补贴资金。对参加市外展会的本市法人企业和参与湘品走天下平台的本地名优特商品企业,按照不高于国家和省里标准给予一定补贴。(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牵头)

(二十)营造便利物流环境。全面清理涉及物流运输的各项政策、规定,对各类检查、收费重新确定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擅自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乱检查、乱罚款的,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研究建立城市专业物流配送车辆的车牌专用号段制度,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政策。(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牵头)

(二十一)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加快公共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重点解决云龙示范区游客集散中心、芦淞服饰群的旅游厕所和湘江风光带旅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积极鼓励旅游饭店进行星级评定,抓好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A级景区、乡村旅游的提质升级;积极推动开发一批具有株洲本土特色的旅游商品;在高铁站、火车站、中心广场及城区人流集中广场建立完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网点);加快推进美的万豪、大汉希尔顿、凯悦酒店尽早开业;出台旅游星级酒店水电气优惠措施;健全和完善旅游人才培训体系,完善旅游人才激励政策;加大旅游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旅游市场监管能力,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市旅游外侨局牵头)

(二十二)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严格落实我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株政办发〔2014〕25号),对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打造经济新引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电子商务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一定资金的支持。(市商务粮食局牵头)

(二十三)全面推进“小升规”、“个转企”、非法人企业改法人企业工作。对符合“小升规”、“个转企”条件的企业和经营户进行指导帮助,并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对企业总部不在我市的非法人企业,积极协调企业总部设立法人企业,由所在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具体方案由责任单位另行制定。(市工商局、市经信委、市商务粮食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牵头)

三、全力促进招商引资和外经外贸

(二十四)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精神,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之前签订的招商项目,明确给予鼓励政策的,凡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都应遵守契约精神予以落实。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市商务粮食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

(二十五)对打造核心增长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快速会商决策机制。(市商务粮食局牵头)

(二十六)强化定向招商、专业招商、精准招商、科学招商,抓好市级重大招商活动签约项目督查督办机制落实,促进签约项目的履约,提高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和投产达产率,确保6月底前季度推出一批招商项目、新签约一批、新开工一批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9月底前新签约、新开工一批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尽快制定我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用于市场化招商、政府购买服务招商及产业招商项目,并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奖励;确保全年引进省外到位资金100亿元(市商务粮食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

(二十七)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办机制。市政务中心设立外商投资服务窗口,对我市外商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全程代办。(市政务中心牵头)

(二十八)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企业参加境外商标注册、产品认证、获得国际知名品牌、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和融资、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等,给予适当补贴;对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骨干加工贸易企业,实施增量奖励补贴政策;对我市产业需要进口的重要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资源性产品、部分一般消费品等,给予一定贴息支持。对培育和建设各类外贸服务平台,包括综合服务体、国际货运物流、综合口岸、保税物流中心等工作,给予适当支持。支持改善外贸通关服务环境。涉外工作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协作机制,深入推进制度改革创新,严格规范行政处罚,提高服务效能。推动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进大通关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具体政策由牵头部门另行制定。(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海关牵头)

四、全力促进园区经济发展

(二十九)全面促进创新创业园区建设。认真落实《株洲市创新创业园区“146”工程实施方案》(株政办发〔2015〕5号)文件精神,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市创新创业园区“146”工程项目可以按栋或自然层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分割登记。各产业园区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做好要素保障,加快规划选址、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步伐,确保2015年6月底前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全面开工建设。(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三十)切实落实优惠政策。贯彻执行株发〔2013〕4号文件,严格按照期限规定,加快各园区管委会土地出让金返还、年度考核奖励资金拨付。城区园区严格执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产业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株政办函〔2014〕54号),加大对工业企业新建和技改项目的支持力度,各县市园区参照执行。(市财政局牵头)

(三十一)实行园区企业“宁静日制度”,涉企常规检查应安排在每月的21日以后进行,每月1-20日内原则上不对园区内企业开展常规检查。(市政府办牵头)

五、全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十二)全面落实《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保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6号)的政策措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确保政策到位。(市房产局牵头)

(三十三)加快盘活存量土地开发,对已摘牌未用土地进行项目清理,无正当理由闲置期满两年的土地应依法收回。(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三十四)严格执行购房首付比例政策,严禁随意提高购房首付比例;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政策,严禁达不到预售条件提前预售。(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房产局牵头)

(三十五)促进房地产投资回升。加快推进房地产项目开工建设,对具备开工条件且有意向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房产局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逐一现场办公,加快解决问题,确保顺利开工建设。积极落实棚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建立市政府房地产联席会议和现场办公制度,坚持每季度一调度,及时处理重大房地产项目问题。(市房产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牵头)

六、全力支持创业创新

(三十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及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质检中心、院士工作站等,按照《株洲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质监局、市农委、市财政局牵头)

(三十七)对创新能力强、市场潜力大、质量效益优、成长性好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适当的项目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培育、科技成果产业化、科研项目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市科技局牵头)

(三十八)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整合现有国家、省设立的各类创业资金支持政策,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国投1亿元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为母基金,两到三年内逐步增加至5亿元规模。按照“科技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天使投资、风险补助、绩效奖励等五种运作方式,扶持创新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同时对与创新创业金融相关的机构进行奖励,引导社会资本、国际资本进入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构建我市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创新创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融资体系。具体方案计划由市政府经济金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另行制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经济金融办、市国资委牵头)

(三十九)对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在我市新领办的企业,通过评审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带技术、带项目在株新领办企业的高校院所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株洲市万名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设立3000万创业资金,给在株洲纳税的城区企业购买、租赁商业门店和写字楼进行创业的进行补助(不含购买、租赁标准厂房)。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房产局牵头制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房产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

七、全面强化责任确保落实

(四十)严格目标任务。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要按照六月底“双过半”的要求分解落实责任主体,倒排进度,查找问题。项目建设五大攻坚任务要完成年度工作量的40%以上,并作为硬性指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平台公司。

(四十一)强化工作调度。建立全市宏观经济运行调度机制,强化项目进展、政策落实和工作事项调度机制。领导干部要主动履职、主动担责、主动作为,深入到项目现场,深入到企业一线,加强统筹调度,排忧解难。各牵头单位必须公开咨询电话,方便大众进行政策咨询,要加强沟通协调,尽快完善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及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同时由市政府统一设置和公布举报电话,严肃处理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四十二)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强化统计基础工作。加强企事业单位统计员、社区(村)统计员、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街办统计指导和主办员、市和县市区统计稽查员队伍建设。强化经济运行监测,各级政府和各级经济主管部门每月要对经济运行情况分析预判到位,对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访查到位,对上报数据核对到位,对异常情况调查分析到位。既要防止虚报,也要杜绝漏报。因统计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责任。

(四十三)加强督查考核。严格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调度督查,每月初及时在媒体公布上月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排名情况;对任务没有完成的相关部门启动问责机制,追究到部门和个人。

涉及的具体政策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必要时可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各责任单位应确保操作规范、资金及时到位。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加强监管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高效,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本文件实施期间,我市已实施的其他各类扶持措施与本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此为准。国家和省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补助政策。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30日止。

延伸阅读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为中小学生开通“空中课堂”的通知

关于抓好2008年烤烟生产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