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铁路监护道口安全管理职能下放县(市、区)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铁路监护道口安全管理职能下放县(市、区)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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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铁路监护道口安全管理职能下放县(市、区)的通知
通市政函【201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力度,确保我市铁路道口长治久安,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市政府决定将通化市辖区内的铁路监护道口管理职能下放到各县(市、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铁路道口管理主要职责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铁路道口的监护和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开展道口安全宣传教育,共同对铁路道口进行综合治理。
(三)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铁路监护道口安全检查活动,加强对道口监护人员日常作业的督查,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对策,并汇报(通报)工作情况。
(四)解决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隐患问题,指导和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道口拆除、合并和改建立交等项基础工作。
(五)做好群众的疏导工作,指导和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非法铁路道口的拆除工作。
(六)根据铁路部门现场调查反馈的信息,督促道路管理及产权单位加强铁路道口处道路警示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七)完成省、市道口办交办的工作。
二、道口监护人员及劳务费的管理
(一)各县(市、区)要加强道口监护人员的管理,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对不称职和不服从管理的监护人员有解聘的权力。
(二)每年由市道口办将省对市财政转移拨付的监护员劳务费拨付至各县(市、区)道口办,各县(市、区)根据每年发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监护员劳务费,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解决。
三、下放各县(市、区)的铁路监护道口数量
下放各县(市、区)的铁路监护道口共39处,其中梅河口市9处、集安市5处、辉南县6处、柳河县5处、通化县3处,东昌区4处、二道江区7处。
四、交接时间
市工信局与各县(市、区)于5月初前完成铁路监护道口的交接。(联系人:辛宏魁,联系电话:3212104)
特此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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