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活动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活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 文号:政明电 【 2010 】 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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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活动方案的通知
政明电【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通化市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
通化市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快速高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吉发?z2005﹞26号)和《中共通化市委、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暨乡镇企业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通发?z2005﹞26号)精神,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挑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县(市、区)政府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中继续开展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活动。竞赛活动方案如下:
一、竞赛内容
竞赛活动设“创业杯”奖和“创业杯”组织奖。各县(市、区)政府为“创业杯”奖参赛单位;各县(市、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创业杯”组织奖参赛单位。
(一)“创业杯”奖竞赛内容。
重点对县(市、区)政府的以下工作内容进行考核:
1.是否高度重视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旅游农业)工作,及时研究部署本年度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旅游农业)工作;
2.对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旅游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意见是否进行了认真研究落实,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地促进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旅游农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3.各县(市、区)、乡(镇)两级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乡镇企业管
理服务机构、人员配备及事业经费落实情况;
4.乡镇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是否有所增加;
5.乡镇企业吸纳农民就业人数是否有所增长;
6.乡镇企业经济效益和对财政的贡献率是否增长;
7.是否组织乡镇企业开展了创名牌产品活动;
8.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9.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旅游农业)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二)“创业杯”组织奖竞赛内容。
主要围绕各县(市、区)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省、市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发展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督促企业抓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对各县(市、区)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比。“创业杯”组织奖竞赛活动的具体内容、评比方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创业杯”竞赛活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农业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为副组长的通化市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农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市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省里要求,制定具体考评细则,组织、协调开展好“创业杯”竞赛活动。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活动,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创业杯”竞赛活动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创业杯”竞赛活动的各项任务。
三、竞赛步骤
(一)竞赛责任期。
“创业杯”竞赛活动的责任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比检查程序。
1.年中考核。各县(市、区)“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于每年7月20日前,将本地上半年竞赛活动开展情况形成文字材料,直接报省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工作情况进行年中抽查,考核各地竞赛工作开展情况。
2.年末申报。“创业杯”竞赛活动年终评比实行逐级上报的办法进行。由各县(市、区)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竞赛活动开展情况形成文字材料连同“创业杯”奖申报表和组织奖申报表报市“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排出参赛单位名次。同时填写通化市“创业杯”竞赛活动申报表,连同县(市、区)材料于每年12月10日前以政府文件形式一并报省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乡镇企业“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比。
各县(市、区)在填报申报表时,数据中实缴税金完成情况,必须经当地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确认盖章,其他数据与当地统计部门年报数据相一致。经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并加盖政府印章。
四、表彰奖励
由省“创业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竞赛完成情况进行初评,报省政府审定。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省里将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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