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长府发〔2016〕2 号 |
|---|---|
| 颁布日期:2016-0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府发〔2016〕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有关要求,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区(含双阳区)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次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范围为本市管道天然气(含双阳区)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二、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气价气量基数及计算公式
(一)居民生活用气人数对应的各级气量基数见下表:
居民生活用气户用气人口对应各级气量基数表
气量基数
(立方米/年)
每户用气人数
价格
(元/立方米)
4人及以下
5人
依此类推
第一级基数
300及以下
375及以下
……
2.80
第二级基数
300—400
375—475
……
3.36
第三级基数
400以上
475以上
……
4.20
注:各档气价比价关系为1:1.2:1.5
阶梯气价的计算公式:阶梯气价=2.80元×第一级气量数+3.36元×第二级气量数+4.20元×第三级气量数
(二)居民家庭采暖用天然气对应各级气量基数见下表:
居民家庭采暖用气户每户对应各级气量基数表
分档
采暖期用气量
(立方米/平方米)
价格
(元/立方米)
第一级基数
0—15(含)
2.80
第二级基数
15以上
3.36
注:按建筑面积每个采暖期每平方米为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以内执行第一档价格,超过15立方米以上执行第二档价格。
居民采暖阶梯气价计算公式:阶梯气价=2.80元×第一级气量数+3.36元×第二级气量数
(三)居民生活用气人数申报程序
1.用气人口在4人(包括4人)及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手续。
2.用气人口在4人及以上的,未办理申报手续的,也按用气人口在4人及4人以下的标准实施阶梯气价。
3.居民生活用气人数超过4人,需要增加用气量基数的,需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与房屋相关的证件、社区证明到供气企业办理手续。
4.对既有用户用气人口超过4人的,用户须在2016年11月30日前到供气企业办理用气人口申报手续。
5.对新发展用气户和未进行抄表到户的用气户,用气人口超过4人的,在实施抄表到户的同时办理用气人口申报手续。
6.用户用气人口数发生变化需增加用气基数时,应及时办理用气人口申报手续,在申报后的下一抄表期开始按新用气人口计算用气量基数。
三、执行周期和方式
以日历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企业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买气量的卡表用户按用户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四、其他事项
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按第一档价格执行。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按照国家规定,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气价按第一、二档平均气价水平执行。
收入用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阶梯气价后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一户一表”改造、弥补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等方面。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今年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按2016年的分档气量计算。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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