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2009年中心城建成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2009年中心城建成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萍府办字〔2009〕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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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萍乡市2009年中心城建成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9〕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2009年中心城建成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萍乡市2009年中心城建成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为切实提高我市中心城建成区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环境,市政府将城区环境整治列为市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保障专项整治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对市中心城建城区餐饮、娱乐、交通、建筑、商业、材料加工业等行业油烟废气和噪声的整治,使各类废气和噪声排放符合相应的环境功能区要求,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和休息环境。
二、整治措施
(一)餐饮单位污染整治
要求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废气通过烟囱达标排放。废水进行隔渣和隔油处理。噪声符合相应功能区要求。
(二)娱乐场所噪声
娱乐服务业噪声超标扰民的,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未达到环保要求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达停业、关闭通知。
(三)建筑施工噪声
禁止在夜间(22时至早晨6时)和午间(12时至14时)进行噪声超标扰民的建筑施工作业;特殊情况,需跨越禁止时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由施工单位公告附近居民。余土清运必须在夜间11点以前结束。
(四)社会生活噪声
1.板材、石材、铝合金、塑钢、防盗门、钢筋加工噪声排放必须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
2.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中,禁止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3.在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严禁在夜间、午间和双休日进行噪声扰民作业。
(五)道路交通噪声
在中心城区内所有主次交通干线道路全天候禁止机动车辆使用声响装置。
三、整治分工
(一)餐饮单位污染整治
2009年8月15日前,由市环保局、安源区环保局、萍乡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对辖区内餐饮单位的环保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在2008年全市餐饮单位限期治理专项整治中达不到要求的餐饮单位,依据管辖权限和区域由市环保局、安源区环保局、萍乡经济开发区环保局下达整改通知。限期于2009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对未纳入2008年全市餐饮单位限期治理对象的餐饮单位,如达不到环保要求,由市环保局、安源区环保局、萍乡经济开发区环保局依据管辖权限和区域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要求在2009年10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务。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令停业、关闭通知。
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环保等部门配合,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娱乐场所噪声
2009年8月30日前由市环保局、安源区环保局、萍乡经济开发区环保局按要求对辖区内的娱乐场所边界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噪声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市环保局、安源区环保局、萍乡经济开发区环保局依据管辖权限和区域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限期2009年10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达停业、关闭通知。
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筑施工噪声
安源区环保局和萍乡经济开发区环保局负责对城区内各自管辖范围的建筑施工作业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
(四)社会生活噪声
1.对从事板材、石材、铝合金、防盗门、钢筋加工和塑钢等经营性切割作业噪声超标的单位和个人,凡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安源区环保局、萍乡经济开发区环保局依据管辖区域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限期在2009年9月30日以前完成治理任务。对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关闭。
对无证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六十条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对以下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五)道路交通噪声
由市公安局按照《萍乡市中心城区机动车辆禁鸣实施方案》(萍府办字〔2006〕109号)要求,继续抓好中心城区主次干线禁鸣工作。
四、保证措施
(一)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达停业、关闭、取缔通知后,工商部门应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停止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水,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建设有可能产生大气、噪声污染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当地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未经环保部门行政许可,文化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中心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排放噪声的单位必须办理相应的环保手续,按规定报批施工。
(三)市城管执法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根据法律的授权,履行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能,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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