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余府办发〔2011〕6号
颁布日期:2011-0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新余市粮食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2等级划分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职责

2.3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3.2应急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1.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的工作程序

4.1.2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4.1.3县(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2应急处理

4.2.1I级、II级应急响应

4.2.2III级、IV级应急响应

4.3应急终止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5.2保持必要库存量

5.3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4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5通信保障

5.6培训演练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3应急能力恢复

6.4奖励和处罚

7附则

8附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应对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西省粮食应急预案》、《新余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省应急委员会或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宣布进入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或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发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市场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根据突发粮食应急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粮食应急状态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1.2.1Ⅰ级(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且超过了省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处置的情况。

1.2.2Ⅱ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且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处置的情况。

1.2.3Ⅲ级(较大)粮食应急状态

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处置的情况。

1.2.4Ⅳ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

县级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办事处)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处置的情况。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⑴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本级粮食事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⑵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⑶反映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各项调控措施,在短期内制止粮食抢购风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

⑷依法规范,权责一致。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在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单位和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及时控制事态发展。

⑸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证全市人民“有饭吃、吃饱饭”作为粮食应急处置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切实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新余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新余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为全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本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区)粮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应急委员会或粮食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粮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粮食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市新闻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农发行新余市分行、南昌铁路局新余火车站等。各成员单位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确定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粮食应急工作联络员。粮食部门负责建立联络员定期会晤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

2.1.2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⑴市粮食局:负责做好全市粮食市场的调控和供应工作,以及粮食的储备和调配;会同农业部门制订全市粮食产、销、调计划;会同发改部门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会同商务部门完善应急粮食供应网络建设;承担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建立粮食安全多部门联合会商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⑵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市新闻办:执行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组织协调新闻、网络等单位,及时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⑶市发改委:负责将粮食安全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粮食行情的监测分析和预警。

⑷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应急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和社会治安,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⑸市财政局:负责粮食应急资金保障,根据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具体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⑹市物价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⑺市民政局: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⑻市交通运输局、南昌铁路局新余火车站: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负责粮食应急运输车辆、船舶、车皮的保障和协调工作。

⑼市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市级粮食生产用种储备,采取措施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增加粮食单产,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⑽市卫生局: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监督检查。

⑾市统计局:负责与粮食应急处置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统计监测工作。

⑿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⒀市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⒁农发行新余市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资金贷款。

2.2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职责

2.2.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⑴指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⑵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县(区)人武部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⑷完成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⑴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或终止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⑵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⑶综合有关信息,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⑷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经费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⑸完成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参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构成,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先启动当地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状态升级,由县(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请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和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外以及全省或国家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收集、分析、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的现有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监控粮食市场的异常波动,市、县(区)粮食、发改等部门必须加强对本辖区内粮食库存量、供求量、市场价格、市场供应等情况的监测;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并向市直有关部门通报。

3.2应急报告

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建立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⑴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⑵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⑶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县(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启动县(区)级粮食应急预案,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应急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的,由县(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请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调控。

4.1.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的工作程序

⑴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应急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相关情况,确认是否出现III级粮食应急状态,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

⑵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县(区)保持联系,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同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⑶及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向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情况。

⑷必要时联系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4.1.2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迅速落实相关应急措施。

4.1.3县(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县(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状态,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⑵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源组织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⑷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应急处理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启动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省发改委报告。本预案启动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服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不同程度的应急状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2.1I级、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I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县(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服从省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决策和调度,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省粮食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应急措施。

1.进入I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后,各级粮食应急指挥部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等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省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2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1.预案启动

出现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2小时),负责启动本预案,对应急处置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报告有关情况。出现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区)启动县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2.应急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⑴根据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市发改委负责向市粮食收储公司下达动用成品粮、周转粮或市级储备粮出库通知书,向定点加工企业、定点供应粮店下达应急加工和应急供应通知书。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

⑵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如本级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省级储备粮进行调控的,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⑷若预计出现粮食断供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还应采取以下措施:居民凭户籍或身份证,外来流动人口凭暂住证,实行以人定量供应;农村缺粮人口,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核定,以人定量供应;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饮食业等团体购粮单位,根据需求量大小核定供应。各应急供应定点粮店必须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销售价格和供应办法。

⑸县(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服从统一调度。

⑹根据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由市新闻办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及时、准确、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和社会紧张心理。

⑺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各级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终止本级粮食安全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4.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终止实施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应急办审核并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当地情况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以及粮食应急供应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的利息和费用,确保在应急的情况下掌握必要的调控粮源。

5.2保持必要库存量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必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

5.3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成品粮供应,均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系统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主要包括:

5.3.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掌握并扶持一批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厂作为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任务。如当地或在一定区域内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当地或上一级政府要尽快规划建设。

5.3.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体系。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点。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企业、军粮供应站、连锁超市、商场以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5.3.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路线、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的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3.4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粮食加工和供应企业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市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5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粮食市场和社会,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5.3.6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5.4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运输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5.5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5.6培训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应急工作终止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各级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应急预案后的各项支出和应急动用县(区)、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及费用开支及时进行审核和清算。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及费用开支,及时据实上报省财政厅,经审核后,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6.3应急能力恢复

对粮食应急供应动用的市、县(区)级储备粮按实际动用数量及时补充储备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动用省级储备粮按省有关规定处理。

6.4奖励和处罚

6.4.1对参与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⑴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⑵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⑶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⑷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⑴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⑵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⑶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⑷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⑸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的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⑹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7.1本预案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制定,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粮食安全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江西省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订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的解释工作,并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函》(余府办字〔2006〕15号)同时废止。

8附录

8.1规范化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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