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 文号:辽国土资发[2009]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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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9]37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确保国土资源部挂钩周转指标下达后,即可启动我省挂钩试点实施工作,根据省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8]15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挂钩试点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是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正确处理用地保障和资源保护,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个新举措。从2008年挂钩试点申报工作情况看,部分市、县对挂钩政策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地区将挂钩工作简单理解为解决年度计划指标不足的一项措施,所编制的建新拆旧方案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涉及农民的安置补偿等问题考虑不充分,措施不具体,容易带来只建不拆和被拆迁农民因利益受损而上访等问题。因此,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挂钩试点工作的认识,深刻理解挂钩政策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科学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快组织编制辖区试点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提高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做好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确保挂钩项目实施实现多方共赢的目标。
二、进一步明确申报试点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挂钩试点需向省厅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政府的申请。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请挂钩试点工作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申请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归还计划,项目区实施的资金保障措施等。
2、挂钩试点项目区呈报表,项目区拆旧、建新地块明细表。一个市或一个县(市、区)有两个以上项目区的,还要填报项目区情况汇总表,对项目区优先开展情况进行排序后,按所附表格样式填报(表样附后)。
3、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方案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主要包括:试点工作目的和原则、组织领导、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等。
4、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5、挂钩专项规划。
6、项目区实施规划。
7、项目区建新、拆旧地块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8、被拆迁农户同意拆迁签字。
9、市国土资源部门与试点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
10、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对建新区的选址意见。
将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连同挂钩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电子文档,报省厅规划处。
三、审查项目入库的基本程序
拟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的县(市、区)政府,将所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等材料,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时对呈报材料中建新、拆旧地块进行踏勘核实,走访听取群众意见等,在此基础上,形成挂钩试点项目区选点踏勘、核实报告,报厅规划处。对已经踏勘、核实具备条件的项目区,由厅规划处组织有关专家对送审的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进行审查、论证;审查、论证通过的项目,纳入挂钩试点项目区备选库,以备整体审批。
四、踏勘、核实工作的重点
1、项目区建新、拆旧地块选点依据,现状地类、地貌等,对拆旧地块原本是建设用地,但已先行拆迁复垦的,需要进一步核对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走访当地群众核实情况。
2、建新地块是否涉及基本农田,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并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拆旧地块是否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是否具备合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手续及土地证等。
4、项目区建新、拆旧地块涉及的群众的意愿,听证程序是否规范。
5、县、乡政府及村委会对挂钩试点工作重视程度及组织能力。
6、试点县(市、区)经济发展用地形势,资金保障能力等。
通过对项目区踏勘、核实,形成项目区踏勘、核实报告,提出项目区是否具备开展试点工作意见。
五、试点申报材料评审、论证有关要求
依据《意见》规定,项目区实施规划等材料必须履行专家论证程序,严格把关,确保项目区实施规划科学可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需对项目区实施规划等申报材料是否可行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专家审查论证通过的项目区实施规划,可直接入选项目区备选库;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原则通过的项目区实施规划,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的,需按专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入选项目区备选库;专家审查论证未通过的项目区实施规划,不得入选备选库。
六、其他有关问题
对已先行拆迁复垦的拆旧地块,凡试点县(市、区)出具的地块拆迁复垦前的遥感影像资料、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其原本为建设用地,且经走访当地群众核实情况属实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可以作为项目拆旧地块;凡不能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不得作为项目拆旧地块;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县(市、区)试点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附件:1、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呈报表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前建新、拆旧地块明细表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汇总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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