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丹东大孤山经济区阀门(精铸、机加)产业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文号:丹政发〔2010〕24号
颁布日期:2010-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丹东大孤山经济区阀门(精铸、机加)产业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丹政发〔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大孤山经济区阀门(精铸、机加)产业园区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丹东大孤山经济区阀门(精铸、

机加)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为加快丹东大孤山经济区阀门(精铸、机加)产业园区建设与发展,鼓励中外投资者入驻园区,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入驻产业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阀门生产和加工项目,适用本政策。

二、园区设立企业基础设施专项资金,扶持额度视企业投资和征用土地规模确定。

三、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可以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也可先租后购。其中企业租赁标准厂房一定5年,每月标准租金为10元/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平方米超过1500元的,前2年免收租金,后3年按产业园区厂房标准租金的50%收取。企业购买标准厂房的,只收取建筑成本。

四、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从企业纳税之日起(自立项之日起,按不超过12个月建设及投产准备期计算),前2年所形成的增值税(15%部分)和企业所得税(20%部分),全部用于扶持园区企业发展,后3年50%用于扶持园区企业发展。

五、对入驻产业园区企业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所涉及的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征后返。

六、对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由产业园区负责将供水、排水、供电、道路引至项目规划红线,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需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供热、燃气、通讯、宽带、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七、对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从中国境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1年期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由产业园区协助争取省市财政贴息扶持资金;贴息扶持资金不足的,由产业园区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2年期的贴息扶持。

八、对入驻基地企业异地搬迁发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由经济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并给予适当补贴。

九、对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担保平台优先提供担保支持,并协调金融部门加大贷款投放,扶持入驻企业发展。

十、对入驻产业园区项目需申办的各项审批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代办。

十一、对入驻产业园区企业用工需要的技术工人,提供不低于15天的免费技术培训。

十二、入驻产业园区投资商的子女,可在丹东辖区内按本地居民待遇自由择校。

十三、入驻产业园区企业,可以享受除上述政策外国家和省关于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的其他优惠政策。

十四、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年限不得低于10年。否则,企业享受的所有优惠全部依法收回。

十五、本办法由丹东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丹东大孤山经济园区管委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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