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抚政办发〔2014〕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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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4〕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辽财预〔2013〕7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请认真按照执行。《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抚政办发〔2013〕54号)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科学编制部门预算
(一)着力细化项目支出预算。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项目支出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
(二)努力提高预算编制质量。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要如实、准确地反映预算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类型等基础数据及变化情况;项目支出预算要强化提前论证制度,明确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对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进度分年安排,推动项目的滚动管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指标要准确的编入部门预算,确保资金来源的完整性。
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一)严格预算执行。要科学制定均衡、有效的支出计划,做好年初代编预算的细化和分解下达工作,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切实提高拨付效率。
(二)盘活资金存量。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定期进行梳理分析,对确定当年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对部门上年结转资金(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要督促相关部门推进项目建设,加快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际支出。
三、强化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一)建立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清理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摸清底数、分类处理,切实压缩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市直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当年8月31日前尚未使用的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于当年9月中旬将《市本级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情况表》随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项目预算”一同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督促和指导所属县(区)财政局清理压缩结转结余资金,并将清理压缩情况及时通报。2014年底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要比2013年压缩15%以上,2015年底公共财政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不得超过9%。
(二)加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资金(包括财政指标结转、单位指标结转和单位计划额度结转),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结余资金,在预算年度结束时,一律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资金使用方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三)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完善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方式,力争实现“当年收入、当年支出”。对连续两年及以上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的基金支出项目,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同类项目;确实无法执行的,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剂用于急需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发展支出。
(四)强化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反馈。市财政局将对各县(区)和市直预算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适时公开通报,各县(区)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将作为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因素,各市直预算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将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参考依据。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3日
2014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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