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管理需要,在政府法制部门对有关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发项目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审核的基础上,市政府确定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市政府令)制发项目8件(见附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

市政府确定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项目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中心,强化薄弱环节及重点领域管理,完善管理措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制发重点:一是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修订《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二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葫芦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三是为推动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协调新墙材、节能材料的推广应用,加强城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制定《葫芦岛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法》;四是为规范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制定《葫芦岛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二、严格程序

政府法制部门特别是项目起草单位要严格遵守《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1号)。相关部门报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和领导班子讨论后,于拟制发前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送审稿(含电子文档)并附带起草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文件或资料;确因工作急需,必须于本年度适时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列入增补计划。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和文字技术处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先行报送政府领导或直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加强调研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坚持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坚持质量与效率的统一。因此,各起草部门特别是政府法制部门,要保证每一件规范性文件目的明确、条理清晰、结构严谨、文字简练;要切实做好前期调研,紧密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热点和难点事项,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及网上公布草案全文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意愿。

附件:市政府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项目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

附件: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8日印制

市政府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项目

起草

部门

文件名称

拟报送

时间

拟制发

时间

1

市住

建委

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修订)

3月上旬

3月下旬

2

市规

划局

葫芦岛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4月上旬

4月下旬

3

市服务业委

葫芦岛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5月上旬

5月下旬

4

市金

融办

葫芦岛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6月上旬

6月下旬

5

市财

政局

葫芦岛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7月上旬

7月下旬

6

市住

建委

葫芦岛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法

8月上旬

8月下旬

7

市住

建委

葫芦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9月上旬

9月下旬

8

市发

改委

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10月上旬

10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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