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营政办发〔2012〕18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营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推进民主立法,引入决策咨询机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建立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聘请社会各领域的专家担任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咨询委员)。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协调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聘请咨询委员;
(二)负责咨询委员的协调管理和付酬等工作,为咨询委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负责组织咨询委员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论证,并提供有关材料;
(四)负责召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例会,定期总结工作情况,并向市政府汇报;
(五)其他需要联络、协调的事项。
第四条咨询委员由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专家、学者组成。咨询委员从营口地区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政机关、专业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中选聘,咨询委员应当具有法律、经济、金融、城建、环保、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五条咨询委员的选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可采取单位推荐、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在征得本人和所属单位同意后,由市政府法制办确定人选,报市政府同意后,向选聘咨询委员颁发聘书。
第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咨询委员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法制办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市政府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对因工作变动或本人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咨询委员,可以提前辞聘或解聘。
第八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对市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论证;
(二)受市政府委托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承办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报市政府审定或提请有关会议审议前,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审查、论证。
第十条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召开论证会、研讨会,听取咨询委员意见或直接向咨询委员就有关事务征询书面意见,可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委员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重要规范性文件,应当通知咨询委员参加,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咨询委员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咨询委员为市政府提供咨询意见,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查阅有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调研;
(四)享有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咨询委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认真、高效完成交办任务;
(二)保守在工作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以咨询委员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与交办任务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咨询委员对其所出具咨询意见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咨询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能胜任咨询工作的;
(二)泄露在处理规范性文件事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信息的;
(三)以咨询委员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十六条咨询委员为市政府提供咨询或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可获得相应报酬,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法制办与咨询委员商定。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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