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保留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保留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公布保留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包府发〔2014〕3号)文件中我市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第十四项“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和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调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房地产建设项目由政府出资作区域性环评)、辐射类登记表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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