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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保留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保留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公布保留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包府发〔2014〕3号)文件中我市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第十四项“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和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调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房地产建设项目由政府出资作区域性环评)、辐射类登记表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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