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强化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强化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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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强化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
包府发〔2013〕1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发挥土地资产效益,实现土地市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滚动发展、自求平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完善土地市场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1〕62号)及七个配套办法和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工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强化土地市场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强化对土地储备的管控作用
为实现土地储备和供应统筹有序推进,市政府依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等,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规模,并向各相关地区下达土地储备计划指标。市四区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稀土高新区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各相关地区要在下达的计划指标范围内选好土地储备项目,报请市规划局对项目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并经区政府(管委会)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每年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储备计划实施过程中,个别项目确需调整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二、落实土地储备项目征收责任主体,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成本
土地、房屋征收是顺利完成土地储备的保障。各地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土地、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各相关地区要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本辖区内土地储备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储备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项目,采取地区政府(管委会)初审、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定的“三级审核制度”,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成本。继续鼓励各相关地区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开展土地一级开发,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项目投资人,经市政府批准,可直接确定为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
各有关地区组织实施的地上物征收补偿的项目,按标准列支征
收补偿实施费,计入储备项目成本。征收补偿实施费标准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三、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加强土地市场建设
市政府对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供应,凡未纳入年度储备计划的土地,一律不得进入土地一级市场。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制度,对难以形成单独建设项目的经营性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储备土地公开出让底价采用地价比例法和常用土地评估法加权平均计算的方法确定,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对出让底价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幅度要控制在10%以内。政府公益性项目土地储备成本可在整体项目中进行分摊,未能在项目中全部分摊的,可在其他经营性用地项目上进行分摊。土地竞得人拖欠土地价款或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的,在履约到位前不得参与其他土地一级开发或土地出
让交易活动。
四、严格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建立土地储备资金保障体系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集土地储备资金,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按照拨款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市土地储备中心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用于收支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竞买保证金、市财政返还的土地成本和土地收益基金等。土地储备专户资金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筹安排使用。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参与土地出让竞买时,进入专户的土地一级开发资金可转为竞买保证金。利用土地储备贷款实施土地收储的项目支出,报市政府审批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其他资金,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审核后支付。储备土地公开交易后,市财政局将土地收储成本、土地收益基金按项目及时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
五、落实土地收益资金分配制度,健全土地储备工作激励机制
严格执行政府土地净收益市、区两级政府6:4分成的分配政策。从2013年起,土地出让后产生的政府净收益按项目核算下拨,挂牌交易完成后,即进行收益分成。对未完成年度征收补偿任务的地区,核减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指标,核减部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分配给完成任务较好的地区。市本级投入的城建项目,优先安排到已完成征收补偿任务的地区。
六、科学使用土地存量,合理增加收储规模
坚持“征建挂钩”的土地使用原则,各相关地区要以土地收储
计划执行情况和实施土地储备规模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多征多
用。严格控制项目用地规模,建立征收土地、储备土地与项目使用土地有机衔接的良性运行机制,保障各相关地区建设项目用地“储用平衡”。
七、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保证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2013年,市政府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各相关地区要全力加快推进以前年度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全力开展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努力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八、相关要求
(一)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土地管理,
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用地要坚决查处,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地区、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市规划部门要做好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的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自颁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规划用途兼容的项目要明确不同用途的土地面积或所占比例。
(三)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综合执法、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环评、用地预审等各个相关环节上严格把关。对发现的问题严
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采取与投资商签订协议、约定地价、收取定金、抵顶工程款等方式变相处置土地。
(五)各地区要加大违法建设监控力度,严禁未批先建现象发生。从2013年开始,市政府不再受理为新形成的未批先建项目补办手续的请示,由此引发的上访等各类问题,由各地区负责解决。
(六)对于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土地储备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新旧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包府办发〔2011〕191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13年7月1日。各有关地区应加紧组织实施,到期仍未组织实施的,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包头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013年4月2日
附件
包头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孙炜东(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高志勇(副市长)
成员:刘程民(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建委主任)
张玉伦(昆都仑区区长)
郭文焕(青山区代区长)
史文煜(东河区区长)
王成(九原区代区长)
游希文(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郭键(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素梅(市财政局局长)
孙杰(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万丰(市规划局副局长)
姚卫华(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李平(市审计局局长)
吕惠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王建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于宝生(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李兰维(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明(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由张建兼任,副主任由李兰维、张明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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