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基层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基层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基层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包头市基层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基层动物防疫员队伍,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基层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防疫员”)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聘用的,不列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在本辖区内承担动物防疫任务的乡级、村级动物防疫人员。

第二条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防疫员动态管理和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疫员的聘用、辞退、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包头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疫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并接受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苏木)政府双重管理。

第二章防疫员选聘

第四条防疫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中专以上兽医相关专业,并熟练掌握动物防疫知识和基本技能;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连续从事动物防疫、兽医等相关工作2年以上;

二、新聘任的防疫员年龄必须在20周岁—45周岁之间;续聘的防疫员年龄可放宽至57周岁;

三、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组织、协调、沟通能力;

五、秉公办事、爱岗敬业、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第五条防疫员选聘程序:

一、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或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选聘公告;

二、本人提出应聘申请或村委会推荐,经当地乡镇苏木政府初审,由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或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三、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或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考试、考核;

四、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或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与符合条件的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期限为3年;对新聘用的防疫员可设定3—6个月试用期。

五、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且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防疫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或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调整、补充防疫员,须报经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三章防疫员主要职责

第六条防疫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动物防疫。在当地政府和兽医部门组织下,实施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佩戴牲畜免疫耳标,并保证免疫密度和质量;按要求参与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

二、动物检疫。做好责任区内畜禽调入、调出的报检和监管工作,协助开展产地检疫,查验动物健康、免疫等情况,及时发现、上报畜禽死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情况。

三、疫情监测。强化日常疫情巡查,协助上级部门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畜禽养殖场(户)、奶站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等工作。

四、场所消毒。对畜禽饲养场、畜产品运输车辆、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场所、病死畜污染场所、重要设施等定期实施彻底消毒,填写、报送消毒记录。

五、完善档案。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统计、上报责任区畜禽生产有关情况,填写免疫卡,采集、上报动物标识和可追溯体系等相关信息。

六、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防疫员待遇

第七条工资待遇。在职防疫员工资补贴标准为:乡、村级防疫员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1000元和800元;防疫员补贴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已超过上述标准的旗县区,其原有补贴资金不得减少,可用于防疫员其他补贴;国家、自治区防疫员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门用于防疫员劳务补贴、社会保险等相关支出。具体发放标准,可依据防疫员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发放档次。

第八条社保待遇。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依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我市有关现行社保政策,在签订《聘用合同》的同时,以城镇职工身份为防疫员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防疫员按规定缴纳保费。因各种原因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继续为防疫员承担保费,全部由防疫员个人缴纳。同时,综合考虑老防疫员(即将达到或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兽医人员、防疫员)社保问题的复杂性,由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现行社保政策,结合历史遗留问题等具体情况,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和办法,积极、稳妥地解决老防疫员社保问题。

第五章防疫员管理

第九条规范个人档案。防疫员严格实行一人一档、专人负责。用人单位要详实记录防疫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身份证号、照片、住址、工作简历和工作表现等相关情况,并报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实行目标考核。以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防疫员职责,尽快健全、完善防疫员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年度评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考核档次,以此作为对防疫员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工作实绩突出并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的,通过增加上级防疫员补贴、优先续聘和优先录用为基层动监部门工作人员等方式予以奖励;对考评基本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考评不合格的,可以采取警告、酌情扣减补贴、解聘等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防疫员解聘。防疫员有下列行为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及时解聘,双方脱离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疫情监测和检疫监管不到位,导致疫病传入或疫情扩散等其它情况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动作迟缓,措施不力,造成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或扩散的;

四、出售、转让或交付他人管理和使用动物防疫、检疫证明或畜禽标识的,及通过出售疫苗等非法牟利的;

五、不服从统一调度、影响正常工作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因伤、残、病无法继续从事防疫工作的;

八、其他原因不能胜任防疫员工作的。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认真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的总体要求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兽医工作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在全市通报。

第十四条加快推进乡镇(苏木)兽医体制改革。未完成兽医体制改革或改革不到位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必须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尽快设立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乡镇(苏木)的动物卫生监督站。人员、工资、经费等由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动监所统一拨付、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将兽医行政执法、疫情监测、流调、应急贮备、扑杀补贴、疫苗购置、防护用品等经费一并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拨付、足额到位。同时,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的防疫员社会保险费应当足额保证,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对防疫员数量较多的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九原区和东河区,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有关旗县区防疫员社保补贴;国家、自治区拨付的防疫员补贴,可作为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九原区和东河区防疫员社会保险费的补充,但不得超过补贴总数的50%。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为中小学生开通“空中课堂”的通知

关于抓好2008年烤烟生产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