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和《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和《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12〕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和《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

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为表彰奖励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根据《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表彰的荣誉称号为:“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二条评选范围

在我市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研究、开发、普及、推广科学技术以及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在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评选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

拼搏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市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且在实践中成效显著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和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工作中,取得创新性成就,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科技管理工作中,能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领科技工作者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对增强地区、行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以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与繁荣做出突出贡献,并在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和示范作用。

第四条评选周期和表彰名额

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表彰人数不超过10名。往届获奖者和获得上级同类奖项者不重复授奖。

第五条推荐单位

(一)各旗区人民政府推荐本旗区候选人;

(二)市直各部门推荐本部门候选人;

(三)各高、中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推荐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本单位候选人;

(四)各大中型企业组织人事部门与企业科协联合推荐本企业候选人;

(五)市级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可与相关部门联合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经候选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也可单独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

第六条组织领导

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共同组织实施。

(一)成立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及知名专家组成。

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表彰奖励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审议、批准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核批准评审结果,确定获奖人选,决定表彰奖励有关事项。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宣传部。办公室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和市科学技术协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合组成。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办法的拟定修改、组织实施和对获奖者的舆论宣传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成立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评审委设主任委员1人,由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有关专家担任。

评审委负责具体评审工作,指导初评,进行复评。评审委下设学科评审小组,小组组长由评审委委员兼任。学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科候选人的初评工作。

第七条评选程序

(一)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评选表彰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条件和推荐要求,对各推荐单位报送的候选人推荐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后提交评审委。

(二)学科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向评审委提交初评结果,推选出进入复评人选。

(三)评审委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在规定表彰名额内择优提出授奖人员建议名单,经表决通过后提交委员会。

(四)委员会对评审委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批准拟授奖人选。

(五)委员会办公室对拟授奖人员进行媒体公示。

(六)媒体公示无异议,由委员会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做出表彰决定。

第八条表彰奖励

市委、市人民政府举行颁奖仪式,发布表彰决定,授予“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2万元。

第九条直接授予或追授

委员会对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

者,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直接授予或追授“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酌情发给一定数量奖金。

第十条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支付。

第十一条“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为终身荣誉(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不再重复授予者、被撤销者除外),已获得本荣誉和自治区级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者不再重复授予。授奖材料应存入被授予者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因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判刑,或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律按程序取消其获奖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

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是市委、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全市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奖项。旨在培养和造就一批进入国际国内科技前沿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表彰奖励在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科技创新中取得突出成就的青年科技人才,激励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为切实做好青年科技新星奖评选表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或做出突出贡献;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创造性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男性候选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候选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三条评选周期和表彰名额

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表彰人数不超过10名。往届获奖者和获得上级同类奖项者不重复授奖。

第四条推荐单位

(一)各旗区党委、政府推荐本旗区候选人;

(二)市直各部门推荐本部门候选人;

(三)各高、中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推荐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本单位候选人;

(四)各大中型企业组织人事部门与企业科协联合推荐本企业候选人;

(五)市级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可与相关部门联合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经候选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也可单独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

第五条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及知名专家担任。

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表彰奖励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审议、批准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核批准评审结果,确定获奖人选,决定表彰奖励有关事项。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室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和市科学技术协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合组成。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办法的拟定修改、组织实施和对获奖者的舆论宣传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成立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评审委设主任委员1名,由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有关专家担任。

评审委具体负责评审工作,指导初评,进行复评。

评审委下设学科评审小组,小组组长由评审委委员兼任。学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科候选人的初评工作。

第六条评选程序

(一)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评选表彰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条件和推荐要求,对各推荐单位报送的候选人推荐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后提交评审委。

(二)学科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向评审委提交初评结果,推选出进入复评人选。

(三)评审委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在规定表彰名额内择优提出授奖人员建议名单,经表决通过后,提交委员会。

(四)委员会对评审委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批准拟授奖人选。

(五)委员会办公室对拟授奖人员进行媒体公示。

(六)媒体公示无异议,由委员会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做出表彰决定。

第七条表彰奖励

市委、市人民政府举行颁奖仪式,发布表彰奖励决定,颁发“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荣誉证书和奖金2万元。

第八条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表彰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支付。

第九条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授奖材料应存入获奖者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有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发挥获奖者在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人才资源优势,促进获奖者进一步发展。

第十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评选表彰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其获奖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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