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呼伦贝尔岭东职业教育集团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呼伦贝尔岭东职业教育集团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 文号:呼政发〔2015〕158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呼伦贝尔岭东职业教育集团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推动职业教育走集团化办学之路,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组建“呼伦贝尔岭东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岭东职教集团)。
岭东职教集团由呼伦贝尔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扎兰屯职业学院为牵头单位,行业、企业及中职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参与,按照《集团章程》,在集团理事会带领下,共同构筑职业教育和企业间人才培养、使用的“立交桥”,开创职业教育面向市场、对接企业、校企合作、重点服务第一、三产业的职业教育发展新局面。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好这一平台,精诚合作、共谋发展,为呼伦贝尔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为推动呼伦贝尔美丽发展、科学崛起、共享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
1.《呼伦贝尔岭东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2.《呼伦贝尔岭东职业教育集团管理办法》
3.《呼伦贝尔岭东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名单》
附件1
呼伦贝尔岭东职教集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呼伦贝尔岭东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第二条集团实行理事会制。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职业教育机构、科研单位按照平等的原则,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集团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集团的功能是集职业人才开发、职业人力资本运作、职业信息沟通、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为一体,形成规模优势,提高教育和企业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能力,让学校办学和企业经营获得最佳效益。宗旨是促进建立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实现区域内教育和经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拓展空间、增强总体实力的目标,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满足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职业人才的需要服务。
第四条集团需要接受呼伦贝尔市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集团地址设在扎兰屯职业学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集团的业务范围:
(一)培养各类职业技术人才;
(二)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
(三)建立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
(四)满足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和企业用人需求;
(五)为职业学校学生试验、实习及专业课教师培训提供支持等
(六)探索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本运作的模式;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集团由单位会员组成,实行会员理事会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集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呼伦贝尔市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二)有加入职业教育集团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大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
(三)根据本单位发展对职业人才实际需要,有权向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提出议案;
(四)建议修改本章程;
(五)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七)对集团的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集团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
(三)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五)向集团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集团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集团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任期3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集团成员单位的领导者;
(四)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企业管理的经验。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集团设立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长,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七条名誉理事长由理事大会聘任。理事长由5名以上理事联名推荐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为3年。
第十八条理事大会每年召开1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才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半数以上理事同意。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才有效。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权利。
第二十条集团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职业教育界和企业界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二十一条理事大会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
(三)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有关议案;
(四)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是职业教育集团的法定代表。其职责是:
(一)支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大会;
(二)主持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报告;
(三)向理事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集团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是集团的常设机构。职责是:
(一)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维护呼伦贝尔市职业教育集团网站的正常运行;
(三)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职业教育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五)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六)负责集团的联络工作;
(七)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集团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拨付;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离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集团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自挪用。
第三十三条集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需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集团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集团终止动议需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集团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于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
附件2
呼伦贝尔岭东职教集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构建呼伦贝尔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集团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教集团是以政府为主导、行业组织为指导、以专业或专业群为纽带、以企业和应用型、技术技能型院校为主体,实现企业行业与学校共同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产教联合体。
在职教集团的工作运行中,政府承担政策制定、工作推进、效果监督的任务。行业组织主要在行业人才培养的发展规划、资源配置、办学方向、专业改革、评价监督等方面指导集团化办学。企业和职业院校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合作方和利益共同体。
职教集团的发展要有利于整合多方力量,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有利于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机制;有利于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系统培养技能型、技术型,以及其他应用型人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职教集团的组成。职教集团要以专业、专业群为纽带,以骨干示范性职业院校为核心,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均可加入集团,成为集团理事单位。实现职业教育城乡联动、区域联盟,学校、企业、行业的人才培养培训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城乡互动、共同发展。
第四条职教集团的成立。由牵头职业院校提出集团化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明确组建职教集团的任务和目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呼伦贝尔市政府批准后成立。
第五条职教集团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建立精简高效的办事机构,合理设置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决策、监督、执行、协商、调解等运行机制。完善组织章程、工作程序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职教集团章程要规定职教集团的性质、宗旨、目标,集团的组织机构与管理办法。成员单位以签订协议或备忘等方式明确职业教育集团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形成成员之间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稳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关系。
第七条职教集团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以专业、专业群为纽带,行业企业深度参与人才培养的校企、校际和区域合作关系。
第八条职教集团要组织成员单位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调研现代企业用工需求,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课程和教学内容、职业技术人才培养标准,做到教学方案、教学计划、教材选用和教学考核评价标准的统一,带动成员单位和全省同类专业院校的专业教学改革。
第九条职教集团要积极实施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等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集团内企业、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校任教并参与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估的有效机制。建立职业学校学生校外实训基地,开展订单培养,建立专业教师企业实践基地,推进职业院校专业教师企业实践计划的开展。
第十条职教集团要充分利用成员学校的各种教育培训资源,成立新产品、新技术和教育教学技术改革研发中心,与成员企业合作进行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攻关等活动,面向成员企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广泛开展职工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职教集团成员学校要加速信息化改革进程,统筹规划信息化网络和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信息服务平台,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教育教学和企业相关信息服务。在招生、培养培训、就业、技能鉴定和用工信息等方面做到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职教集团成员学校中的示范骨干学校,要以示范骨干专业为基础,建立职业院校教师培训专业点和培训基地,组织集团成员学校相关专业教师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教学能力提升和新技术技能培训,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教师进行教学观摩交流和教育教学研讨活动。
第十三条职教集团成员学校、企业中的实验室、产品检测室、实训中心、实训基地要面向所有成员学校开放,建立健全共享资源的管理制度和运行规范。
第十四条职教集团要组织成员单位的技术能手、专业教师和在校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专业教学和技能展示竞赛活动。承担相关专业的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的教学和技能竞赛活动,并推荐、选拔职业院校,参加自治区及国家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选手和竞赛代表队。
第十五条市委、市政府负责研究制定促进和鼓励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扩大职教集团成员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及同类院校的全面合作。
第十六条在各种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经费安排上,优先考虑开展集团化办学的职业院校。使其尽快成为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企业人才培养培训的重要基地。
第十七条对开展各项技能竞赛、教师培训、教学指导方案和课程研发等工作成绩显著的职教集团,在相应专项资金的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支持职教集团开展提升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的各类活动。
第十八条鼓励职教集团在集团内整合和优化办学资源,通过多种形式吸引行业和企业投资或共建实训、实习基地。积极探索吸纳民间资本,实行项目股份合作模式,推进成员院校之间、校企之间的合作办学,实现职业教育资源由分散到集中的转变,使集团化办学的院校办学能力不断增强,办学水平显著提高。
第十九条对职教集团内举办“三二连读”“五年一贯制”的职业院校,在年度招生计划安排上给予倾斜。
第二十条积极鼓励职教集团开展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教育教学理念,特别是先进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监督评价体系,实现职业教育的标准化、信息化和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市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对我市职教集团开展集团化办学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定期调研职教集团工作运行情况,协调解决集团化办学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职教集团的管理。职教集团要将每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市教育局及相关部门。
附件:http://www.hlbe.gov.cn/openness/detail/content/5689cac20fbaef5c15000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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