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府办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政府办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按照上级要求,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开展一次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查处有关违法行为,解决当前存在的液化石油气掺杂掺假等突出问题;通过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规范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通过建章立制,着力治本,消除安全隐患,形成液化石油气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专项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从2011年7月1日开始,2011年9月30日结束。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调查摸底,摸清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底数;

(二)开展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监督抽查工作。对全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进行全面抽样检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并按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充装。

(三)开展治理整顿,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对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充装单位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违法违规充装单位实施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二是对未建立销售台账的充装单位,督促其加强安全管理,健全管理制度;三是加大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11174—1997)的宣传力度,督促充装单位严格执行标准,并要求液化石油气产品必须有合格的检验报告后方可充装,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督促落实进货验收制度,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必须对购进的液化石油气是否含有二甲醚进行检验,对产品质量负责;二是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每一批产品的进货来源、数量、销售渠道;三是推动气瓶充装单位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制度;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检查发现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超过标准规定值的,一律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此项工作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进行查处。各地、各部门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相关问题,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困难,统一组织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执法。对检查发现违法案件,要深入追查源头及流向,对违法企业要严格执法,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杜绝以罚代刑、罚过放行。

(三)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本通知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问题要开展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市政府与相关部门将适时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专项整治行动情况上报市政府。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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