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函[2013]38号
颁布日期:2013-03-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函[2013]38号

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政府,海东行署,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近期对相关地区2012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进行现场评价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地区要参照《“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及打分标准,尽快开展自查工作,认真总结2012年节能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亮点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打分,并于2013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区2012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自查报告报省政府、省节能办公室和省节能减排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由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组织成立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小组,参照《“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于2013年3月20日起对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海东地区五个重点地区开展2012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

三、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小组要于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地区的评价考核工作,通过节能目标完成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省政府。

四、依照相关规定,相关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分别作为对相关地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以及对相关地区政府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整改和节能绩效考评结果实行问责制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周艳(省节能办公室)

联系电话:0971—6l43509

联系人:翁巍(省节能减排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971—6305749

附件:

1.“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2.相关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

2013年3月7日

附件1

“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节能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把指标完成与措施落实相结合,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强化政府责任,充分发挥节能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形成转变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相关州(地、市)政府。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办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指标,以相关地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为基准,分别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相关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年度节能目标指标分值10分,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一律为未完成等级;为加强跟踪管理,避免节能工作前松后紧,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中连续两个季度为一级预警的地区扣0.5分,连续三个季度为一级预警的地区扣1分。“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指标分值30分,超过进度目标的适当加分,未达到进度目标的按完成情况予以扣分,进度目标按时间进度设置。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工程、节能管理、技术推广、经济政策、监督检查、市场化机制推广、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九个方面政策措施,满分为60分。(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下同)、完成(80—95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见附件2)。

三、考核程序

(一)相关州(地、市)政府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全省节能减排指标的通知》(青政〔2011〕39号)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3月底前报省节能办公室备案。

(二)每年3月中旬前,相关州(地、市)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报省节能办公室。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相关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省政府。

四、奖惩措施

(一)相关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中纪发〔2011〕21号)、《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试点工作的意见》(监发〔2011〕6号)等规定,交由干部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分别作为对相关州(地、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以及对相关州(地、市)政府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整改和节能绩效考评结果实行问责制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等级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州(地、市)政府,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对考核等级未完成的州(地、市)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未完成的州(地、市)政府,要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节能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相关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

http://xxgk.qh.gov.cn/images/20130318091209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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