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果政办〔2015〕169号
颁布日期:2015-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果政办〔2015〕16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省驻州各单位: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6日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的规范管理,促进民族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和藏语文术语标准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果洛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省驻州各单位、驻州部队、武警(特警)消防、人民团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藏语文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所有公共性、告示性及示意性藏文用字。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种牌匾、公章、文头、横幅(电子版)、标语、路标、交通标记、布告、宣传栏、信封、居民身份证及其它证件、会标、奖状等藏文用字。

(二)商品名称、商标、包装、说明、各种商业性广告藏文用字。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牌匾、橱窗以及具有广告、告示性藏文用字。

(四)各类大型文化、体育、旅游、庆典等活动的藏文用字。

(五)旅游景区景点标志藏文用字。

(六)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及演出、影视屏幕藏文用字。

(七)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居住地名称、街道、道路、车站、机场及公共性厅、堂、场、馆、院、园等处的标识性藏文用字。

(八)公益性广告、机动车辆标识、票据等需要社会公知并用文字表示的标志藏文用字。

(九)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藏文用字。

第四条藏文社会用字的翻译:

(一)藏、汉社会用字双向翻译要遵循信、达、雅原则,做到准确、规范、简练。

(二)凡街面用字、招牌、道路标识、地名、大型广告、景点、车站机场标识、身份证、机关单位公章、文头、门牌、大型文体庆典活动以及其它重要标志性用字等应由州、县民族语文公文翻译机构、本系统公文翻译机构或请专职翻译人员翻译。

(三)凡横幅、会标、标语、公告、布告以及其它宣传性用文等,应由州、县民族语文翻译机构、本系统公文翻译机构或请专职翻译人员翻译。

(四)译文出现翻译错误,应由承担翻译或审核的专业翻译机构或专职翻译人员负责。

根据《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第7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遇到译文需要规范统一或产生属于学术性意见分歧的,由州民族语文工作办公室审定和裁决,并在全州范围内统一使用,确需深入探讨的,待后做进一步审查或报送上一级术语审查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藏文社会用字的打印、书写、刊刻、喷绘及牌匾、横幅的制作等由熟练打印、刻制藏、汉两种文字的单位或文字经营店铺承担。州、县民族语文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六条藏文社会用字的规格:

(一)凡牌匾、街面用字、机关公章、文头、横幅、会标、标语等用字,做到藏、汉文字大小一致,材料统一。

(二)藏、汉文字的排列应遵循以下规则:横向排列,藏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藏文在前,汉文在后;竖向排列,藏文在左,汉文在右;环形排列,从左向右,藏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藏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确需使用外文的,按藏文、汉文、外文的顺序排列。

(三)公安、邮政、移动等具有全国性统一规格牌匾、标志的单位,在保留原规格基础上,应遵循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添加藏文字,其排列形式等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施行。

(四)藏文社会用字使用字体应为计算机藏文正楷印刷体。名人题词除外提倡使用德昂洒智体。

(五)客户禁止使用已成为自治州形象性品牌名称或已注册保护的商标;牵扯传统藏文化、宗教等术语,须经民宗、民语部门审核通过方可使用。

第七条藏文社会用字的管理:

(一)州、县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藏文社会用字工作。州、县民族语文部门适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用字检查,统一、规范本区域社会用字,尤其是城镇街面用字。

(二)自治州民政、工商、公安、交通、住建、旅游、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经商、税务、景区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管辖和职责范围给予配合,协助做好藏文社会用字管理、检查工作。

(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由州、县民族语文管理部门予以督促,责令其限期改正。不规范的临街牌匾,应限期责令改正,同时可以摘除(或涂盖)不规范牌匾。逾期不改的,管理部门可按《行政处罚法》《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本办法由果洛藏族自治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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