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南政办〔2015〕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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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海南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强化环境监察工作的条理性、高效性、全面性,及时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海南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9日
海南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81号)精神,进一步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强化环境监察工作的条理性、高效性、全面性,及时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属地管理为原则,通过实施“划分网格、责任到人、明确任务”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推进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环境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有效维护环境安全,着力推进全州环境质量改善,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分块管理、网格划分、责任到人”的网格化执法模式,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建立标准明确、责任细化、考核公平、奖罚分明的管理体系,逐步构建覆盖全州的环境监管网络,实现对辖区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切实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达到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三、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按照“条块结合、块为主体,分工负责、责任到人,重心下沉、属地管理”的原则划分环境监管网格。网格划分在空间上无空隙、无重叠,全州划分为四级网格。其中:一级网格1个、二级网格5个、三级网格由各县确定、四级网格471个。
一级网格:全州行政区域。责任主体为州人民政府,州直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二级网格:各县所辖区域。责任主体为各县人民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三级网格:乡(镇、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责任主体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四级网格:以村、居委会行政区域为单元,全州建立471个网格,形成以村、居委会为责任主体的四级网格,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级网格长,村(居)两委成员实行分片包抓。
(二)监管模式。按照“联动式执法、全方位覆盖、网格化定位”要求,将管辖的区域划分为网格,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将环境监管基本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到具体人员,使网格内各重点排污单位、主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监管,实施分级监管模式。国控重点企业和区管重点企业实行全程跟踪监管,详细掌握企业生产和污染治理情况,有针对性倾斜执法力量,各县环境监管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进行现场监察。
(三)网格职责。
一级网格:
1.责任主体:州人民政府。责任领导为州人民政府州长,主要责任人为分管副州长,直接责任人州直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负责人。
2.网格职责:负责全州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设和运行,指导、检查、督促下级网格落实各项环境监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环保机构建设,保障环境监管经费、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关停、限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二级网格:
1.责任主体:各县人民政府。责任领导为各县人民政府县长;主要责任人为分管副县长;直接责任人为各县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负责人。
2.网格职责:加强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和人员,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办公经费;负责指导辖区内本级和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组织开展本级网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违法排污企业整治、信访案件和污染纠纷处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点污染源信息公开、违法建设项目清查、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监管、秸秆禁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建立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台账,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信息;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着力提高辖区内企业、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级网格:
1.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领导为乡镇人民政府镇(乡)长,主要责任人为分管副镇(乡)长,直接责任人为县环保部门负责乡镇环保管理的负责人,网格管理员为负责乡镇环保管理的工作人员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2.网格职责:加强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和人员,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办公经费;制定本辖区网格化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要求上报辖区环境违法信息,配合二级网格相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负责指导本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组织开展本级网格的各项环境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上报上级网格并协助处理;建立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台账,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信息;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着力提高辖区内企业、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四级网格:
1.责任主体:村、居委会。责任领导为村(居)委会主任,主要责任人为村(居)委会主任,直接责任人为负责村环保管理的负责人,网格管理员为负责村环保管理的工作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
2.网格职责:向辖区村(居)民宣传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保障群众环境知情权;组织定期巡查,对发现的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及时向三级网格报告,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负责辖区畜禽养殖监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做好辖区内秸杆禁烧工作。
(四)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和管理员要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企业违法排污、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各级网格可视情况聘请环保监督员协助开展工作。
2.查处。相关部门发现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送移交并配合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部门联合调查的,由各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人大、政协、舆论和社会等监督体系,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化进行自评,一级对二级网格进行评价,二级网络对三、四级网格进行评价,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环保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网格监督
(一)上级网格监督。上级网格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巡查、抽查,并列入考核评价内容,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
(二)人大、政协监督。依法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四)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
(五)公众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各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六、部门职责
(一)州环保局。配合政府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对下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和组织排污企业进行排污审核,建立污染源电子台账;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污染源治理;加强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对包保的监督网格承担包保责任。
(二)州发改委。严格项目审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项目不予批准,项目核准(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和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对包保的监督网格承担包保责任。
(三)州经商委。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技改项目,淘汰落后产能;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负责工业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负责加油站、油罐车、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对包保的监督网格承担包保责任。
(四)州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黄标车淘汰工作;依法查处环境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对包保的监管网格承担包保责任。
(五)州监察局。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对包保的监督网格承担包保责任。
(六)州财政局。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建设费、维护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设和正常运行。对包保的监督网格承担包保责任。
(七)州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污染防治;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排污防治的规划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水环境整治。对包保的监督网格承担包保责任。
(八)州农牧局。开展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强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加强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力度。对包保的监督网格承担包保责任。
(九)州工商局。对商事登记主体通过政务中心数据平台,函告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实现监管信息互通;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负责生活燃煤锅炉的淘汰整治工作。对包保的监督网格承担包保责任。
(十)州安监局。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和销售,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包保的监督网格承担包保责任。
(十一)州住建局。负责市区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负责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粉尘污染防治。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防治生活垃圾污染;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治理运输扬尘。对包保的监督网格承担包保责任。
(十二)州国土局。严把污染项目用地审批关;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生态环境监管及修复工作。对包保的监督网格承担包保责任。
(十三)州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对包保的监督网格承担包保责任。
(十四)州林业局。负责林地、生态湿地保护工作。对包保的监督网格承担包保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由州环保局指导实施。全州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认真落实环境监管“五定四清”要求,即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监管,实现辖区清、人员清、职责清、污染底数清的“四清”目标,确保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要落实属地责任,落实经费投入,要加强组织协调,着力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健全工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和信息公开等长效工作机制,强力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将环境信息化建设与当地政府信息化平台有机结合,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责任追究。州人民政府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和考核情况纳入全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不依法履职、不当履职、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单位、部门进行问责。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尤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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