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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德政字〔2015〕57号 |
|---|---|
| 颁布日期:2015-11-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城乡特困家庭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确定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直及德城区、陵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不低于400元;其他各县(市)标准由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不低于380元。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不低于240元。
三、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不低于43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不低于3360元。
四、提高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
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仍按每人每月830元执行,分散供养标准按照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执行。
五、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提高标准后,各县(市、区)城市低保资金原列支渠道不变;农村低保和五保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上级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要将提高后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民政部门要严格动态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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