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德政字〔2015〕57号
颁布日期:2015-11-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城乡特困家庭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确定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直及德城区、陵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不低于400元;其他各县(市)标准由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不低于380元。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不低于240元。

三、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不低于43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不低于3360元。

四、提高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

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仍按每人每月830元执行,分散供养标准按照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执行。

五、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提高标准后,各县(市、区)城市低保资金原列支渠道不变;农村低保和五保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上级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要将提高后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民政部门要严格动态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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