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要求,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原则,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对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各县(市、区)要参照市模式健全完善治超领导协调机制,为治超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市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发改、经信、工商、物价、质监、安监、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车辆生产及审验的源头监管
各级经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车辆违规生产行为。发现《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有违规行为,特别是违背生产一致性的,要按规定严肃查处。发现《公告》外企业违规生产、改装车辆的,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并积极协助查处。
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和《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推动机动车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实施。加强对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和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机动车强制性认证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辖区内非法生产、改装车辆的行为。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及超长超宽的商品车运输车辆,要联合经信、质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货运车辆查验,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与《公告》、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质监、经信部门,由质监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规定用途的车辆进入道路货运市场;已进入的要限期纠正。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及未按国家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道路货运源头监管
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对2012年以来市政府公布的、年货运量20万吨以上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重点监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年发货量5万吨以上的车站、港口、煤矿、砂石料场等进行统计,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经公布的货运源头单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派驻管理或重点巡查。落实货运源头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装载、配载货物。对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四、加大路面执法和联合整治力度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鲁交政法〔2012〕17号)要求,巩固和深化联合整治机制,组建联合执法队伍,以治超检测站、交通监察站为依托,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重要桥梁为重点,统一开展路面治超执法。在执勤中发现的超限超载货车,要就近引导至治超站、交通监察站称重检测。对超限运输车辆,由交通运输监察机构依法处罚;对超载运输未达到超限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对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及时纠正违法状态。对超限运输车辆绕行较多的国省道等重要路段,各级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路面流动检查、检测力度。对引车闯关、堵塞车道、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严重影响和破坏治超工作秩序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理。
五、搞好部门协作实施追踪处罚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职权互补。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要将车辆、从业人员及所属企业信息抄告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踪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完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对多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企业和驾驶人,及时纳入道路运输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虚假标定车辆载质量技术数据或者拼装、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信息,抄告到经信、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规范治超检测站和停车卸货车场管理
完善全市治超检测站网络。已经投入使用的站点,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要配齐人员和设备,统一标识,规范管理,同时开通启用治超信息系统。尚未建设Ⅱ类治超检测站的县(市),要在前期规划、选址、报批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筹备工作,力争实现“一县一站”的目标。
加强治超停车卸货场的监管。市治理公路“三乱”、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对辖区内的停车卸货场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的,联合上报省治超办及省有关部门。经省有关部门公布的停车卸货场,由执法单位租用,不得向运输经营者收取检测费、停车费、车辆看管费,物价部门要结合货物装卸市场实际,对超限超载车辆货物装卸收费标准作出合理调整。
七、加强对公路桥梁的安全监管
加强对公路桥梁的安全巡查和车辆通行的现场监管,并采取入口执法劝返、动态预检预警等措施,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桥行驶。有步骤地在有条件的大型桥梁实行计重收费,辅以经济手段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要责成桥梁管养单位立即进行安全隐患整治。一时难以整治的,要立即采取限载通行或限行、禁行等措施。对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和桥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派出专门人员,维护车辆通行秩序。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以客、货运交通流量密集的路段为重点,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八、严格规范执法防止公路“三乱”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纠正物流领域乱收费和公路“三乱”问题的要求,落实惠民惠企有关政策,严格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大力推广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切实解决多家上路和部门内部多头执法的问题。各部门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十条禁令”,保持仪容严整、着装规范、持证上岗、用语文明,展现良好执法形象。各级治理公路“三乱”、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治超执法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和纠正以罚代管、乱收费、乱罚款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杜绝公路“三乱”问题发生。
九、建立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治超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治超考核奖惩制度,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实治理措施不到位、执法不规范、在各个环节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要发现一起,责任倒查一起,严肃处理一起。由此造成桥梁损毁压垮、人员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对治超工作不力、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实行公路交通建设项目限批。
十、提高保障能力和科技治超水平
要按照国办发〔2005〕30号和鲁政发〔2012〕36号文件要求,把治超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各执法单位提供经费保障。加强路面治超执法队伍的组织保障工作,明确工作职责,配齐相应装备,不断改善执法条件,确保治超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针对各类阻碍、抗拒执法行为以及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及时稳妥处理。要加快推进治超检测站点信息系统联网,推进治超信息系统与运政管理系统、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的数据交换与共享,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相互衔接、联防联治。
十一、加强舆论宣传与政策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综合利用各类媒体和场、站、处、所等基础服务设施,进一步加大对治超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治超氛围。抓好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安全、责任和法制意识,引导相关企业和人员按章装载、合法运输。认真总结推广治超过程中的有效经验和做法,推动治超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德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3日
附件
德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长:董绍辉副市长
副组长:于松岩市公安局局长
耿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冯如胜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程木文市发改委副主任
马君市经信委副调研员
周兰敏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孟曰鹏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井为民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田正祥市安监局调研员
李新峰市物价局调研员
路平市法制办副主任
黄树森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颖市质监局总工程师
孙伟市电视台副台长
刘千山德州日报社党委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冯如胜兼任办公室主任,井为民、周兰敏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