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行基本殡葬服务福利化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行基本殡葬服务福利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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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行基本殡葬服务福利化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8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在全市实行基本殡葬服务福利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下列人员死亡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具有我市户籍且死亡后不享受丧葬费补助的居民;
(二)尚未登记我市户口的婴儿及我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三)在我市救助管理机构死亡且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被救助人员;
(四)驻威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五)我市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运输费;
(二)遗体寄存及冷藏费(1昼夜);
(三)遗体火化费(普通炉);
(四)骨灰盒(每个按200元计价;可实行差额结算;不保留骨灰的,给予200元补贴);
(五)骨灰寄存费(1年)。
三、申请材料
经办人持下列材料,到免费对象户籍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所在地,未知名尸体发现地)的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手续。
(一)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含疾病控制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死亡推断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不同身份免费对象需分别提供:
1.本市户籍免费对象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逝者为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儿童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3.逝者为在救助管理机构死亡、无法查明身份的,需提供救
助管理机构相关证明。
4.逝者为驻威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逝者的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未知名尸体,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火化通知书。
四、结算规定
(一)免费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死亡后,到当地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手续并火化遗体的,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结算费用时免除相应费用。
(二)免费对象在非户籍所在地死亡并在当地火化遗体的,自火化之日起6个月内,经办人持规定的申请材料、遗体火化证明以及发票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手续。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按规定发放相应补贴。
(三)免费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死亡而在非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火化遗体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不予免除。
五、资金来源和报批程序
(一)资金来源:基本殡葬服务经费列入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年度财政预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二)报批程序:每年12月底前,殡仪馆将相关材料(包括免除费用的发票存根及经办人提供的证件复印件及有关材料等)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将相关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基本殡葬服务福利化是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确保此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各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操作规程,确保程序严格规范。财政部门要确保相关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民政部门要强化对殡仪馆的监督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信息,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对殡仪馆收费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三)规范服务,严格操作。殡仪馆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行服务项目选项填单制度,严格执行物价标准,认真做好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相关工作,公开殡葬服务及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高殡葬服务群众满意度。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等群体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威民发〔2011〕93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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