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潍坊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Ο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潍坊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全市老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一)“十一五”期间取得的主要成就。“十一五”时期是老龄事业快速发展的五年,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逐步扩大,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步提高。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居家养老在城市逐步开展并向农村延伸,机构养老稳步发展。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老年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全社会老龄意识明显提高,敬老爱老助老氛围日益浓厚。

(二)“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面临的形势。“十二五”期间,我市将面临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到2015年,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00万,占人口总数的22%以上。随着经济社会转型速度的进一步加快,家庭小型化、空巢化趋势的日益显著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滞后与急剧增长的社会养老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老龄战略对策体系、老年经济供养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老年宜居环境体系、老龄服务体系和老龄工作体系建设,从制度、物质、文化、组织、精神等方面做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各项准备,切实保障老年家庭和老年人基本生活,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工作方针,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完善老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营造良好老龄社会环境,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工作目标,确保老年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建立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增长机制;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满足;老年社会管理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组织体系基本完善;社会敬老爱老氛围更加浓厚,老年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老年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逐步改善,老年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广大老年人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全面推进孝文化建设,积极争创“老年友好型”城市。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确立老龄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战略地位和战略作用,纳入统筹规划,促进协调发展。

2.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原则。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切身利益作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解决当前突出的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长期挑战作为老龄事业的全局策略,着重体制机制建设,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3.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发挥政府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创造有利条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推进基本养老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普惠化、均等化、社会化。

4.坚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原则。完善道德规范和法律约束,巩固和支持家庭养老,促进代际和谐。营造浓厚的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探索并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多种形式并存的养老模式。

5.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原则。充分考虑地区特点和人群特征,立足全局,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合理布局,关注特殊老年群体,稳步推进城市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老龄工作。推动老年群体同其他社会群体之间、不同老年群体之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1.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拓宽农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搞好农村敬老院、福利院建设,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城乡统筹。对60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基础养老金。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和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2.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逐步降低个人负担比例。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以异地退休安置人员为重点,逐步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的费用报销问题。进一步发展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减轻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到2011年底,政府对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新农合住院报销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倍以上,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到2015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8%以上。

3.完善老年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因灾因病等支出性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优先考虑住房困难的低收入纯老年人家庭。

4.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福利的发展模式,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进一步完善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和农村“五保”老年人国家供养制度,确保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扩大长寿补贴发放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发放高龄补贴的范围扩大到80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

5.建立商业保险辅助养老保障制度。继续实施以推广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为内容的“银龄安康工程”。积极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鼓励保险企业积极推出适合老年人的险种。

(二)老年医疗卫生保健。

1.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老年病医院、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将所有老年人纳入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大力发展社区医疗卫生,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

2.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预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免费体检和建立健康档案。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和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综合干预,做好老年多发病研究工作,提供疾病预防、心理和精神健康、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促进老年人疾病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市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至少安排1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作为老年病防治中心。

3.发展老年保健。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普及保健知识,提高老年人运动健身和心理健康意识,提高老年人自我保健能力。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提供心理干预服务,针对老年人易发心理疾病和心理问题开展专业咨询辅导工作,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保健作用,促进健康老龄化。

(三)老年家庭建设。

1.改善居住条件。积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老年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减少老年空巢现象。采取政府、社会、个人共担机制,积极帮助居家养老的高龄、失能老人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

2.强化政策支持。改革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与赡养人随迁提供条件。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异地转移办法。健全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支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各地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

3.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尊老爱幼家庭美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大力推进“老年温馨家庭”创建活动,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四)社会养老服务。

1.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整合社会和社区资源,加快建立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镇(街)和社区(村)居家养老三级服务网络。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业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发展。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全市城市街道和社区统筹安排服务设施,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日间照料、卫生站和助餐网点的基本覆盖,80%以上的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综合设施和站点。

2.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社会筹集和财政投入力度,推进保障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满足“三无”老年人、失能老年人、贫困老年人、空巢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专业照料服务需求。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体制改革,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养老服务发展格局。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立综合性的大型养老服务机构。“十二五”期间,养老床位数保持年增长10%以上,到2015年,全市城乡机构养老床位数占老年人口比例达到3%以上。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各地可采取土地划拨、收费减免、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开办补助、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类社会养老服务设施。

3.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和监督责任,做好养老服务机构防火、防盗、防伤害、防走失、防食物中毒等安全工作。对寄宿制养老服务机构等关系老年人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场所,探索实行行政许可管理制度,纳入消防安全和卫生许可制度管理范围。

4.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创办各类养老服务职业技术院校,加强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定扶持政策,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待遇。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学校的扶持力度,不断完善考核和监督机制。逐步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强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管理、医护、服务人员的知识化、专业化,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到2015年,专业养老护理服务队伍的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开展助老志愿服务活动。

(五)老年生活环境。

1.加快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把应对人口老龄化纳入城乡建设发展战略,把老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发展规划。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出行、就餐、就医、学习、健身、购物、休闲娱乐提供安全、便捷、良好的环境。通过新建和对现有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缓解老年基础设施不足的矛盾。整合社会资源,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为老年人进行文化活动和运动健身提供良好场所。

2.加快推进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对居住小区、园林绿地、道路、建筑物,特别是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的无障碍改造。继续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

3.积极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等系列创建活动。积极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根据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要求和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变化趋势,改善城乡居住和空间环境、人文和社会环境、生态与自然环境、生产与生活环境,促进科学发展与代际和谐,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

(六)老龄产业。

1.完善老龄产业政策。发挥政府宏观指导作用,把老龄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策扶持范围。研究制定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龄产业的发展。引导老年人有效需求与合理消费,培育、繁荣老年用品消费市场。

2.促进老年用品、产品开发。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发生产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重点引导老年住宅、老年康复辅具的研究开发,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服务项目,大力推动民办老年服务机构的发展,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种类的服务产品。形成一批生产老年用品和提供老年服务产品的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龄产业知名品牌。探索搭建老年用品产学研一体化平台。

3.引导老龄产业健康发展。加强老龄产业行业组织建设,培育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指导和自律作用。研究制定老年产品用品质量标准及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设立全市老龄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拓宽老龄产业发展融资渠道。“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政府推动、行业管理、社会参与、市场竞争的“银色经济”发展机制。

4.加强“银色经济”运行管理。进行“银色经济”调研,制定“银色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大对“银色经济”的宣传力度,鼓励、引导有关行业、企业积极参与“银色经济”发展。

(七)丰富老年精神文化生活。

1.加强老年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积极支持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文化教育,加大对老年大学(学校)建设的投入。“十二五”期间,建成面向全市老年人的综合性老年大学。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体制机制,探索老年教育新模式,不断丰富教学内容。

2.加强老年文化体育组织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老年文化体育组织建设,依托市鸢都老年艺术团逐步建立市级专业艺术团队。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镇(街)也要认真组织建立老年文艺、体育团体。全市重点扶持一批在市内外有影响的老年文体团队,确保每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有2-3支、每镇(街)建有1-2支管理规范、人员稳定、水平较高的老年文体队伍,形成老年文化体育活动骨干力量。

3.加强老年体育健身工作。加大老年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在城乡建设、旧城改造和社区建设的同时,安排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加强老年体育组织建设,积极组织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市建成面向全市老年人的设施完备、配套齐全的老年人活动中心。每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至少建有1处县级示范性老年人活动中心,每镇(街)至少建有1处镇级示范性老年人活动中心,社区、村(居)全部建立老年活动场所。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为社区、村(居)老年活动场所添置影视器材、信息网络器材、体育器材、书籍和音像制品等,为全市老年人提供良好的文体活动场所。

4.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服务和管理、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老年志愿服务,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自助互助,到2015年,老年志愿者数量占到老年人口的10%。开发老年人才资源,推进“银龄行动”,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

5.提升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层次。各级建立健全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制度,积极开展有组织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打造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品牌。

(八)老年人社会管理。

1.推进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尽快建立健全和完善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其领导、指导、督查等职能,促进基层老龄组织建设和老年人管理。村(居)党支部应当有人分管老龄工作,并成立老年人工作委员会。加强村(居)委会和党支部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引导基层老工委等各类老年群众组织规范发展,充分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十二五”期间,村(居)以上老年人工作委员会的基层组织建设达到100%。

2.大力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老年群体特点,研究探索老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形式、新途径。把老年教育纳入基层党政工作重要议程。充分发挥党支部、老工委、老年大学的作用,组织引导老年人自觉参与政治学习,提高政治鉴别力,积极参与文明、健康的社会活动。

(九)老年人权益保障。

1.完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进程。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宣传普及和落实工作,增强全社会老龄法制意识。

2.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完善各级法律组织,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法规咨询工作,加大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处理力度,重点在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3.加强老年人维权法律援助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维权网络,拓展老年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

(十)积极开展老龄科研及交流。

1.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制定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各地开展战略研究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改革老龄科研体制,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科研水平。

2.加快推进老龄事业信息化建设。建立老龄事业信息化协同推进机制,建立老龄信息采集、分析数字平台,健全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跟踪监测系统,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3.加强老龄交流与合作。建立完善老龄问题沟通研商机制,学习和引进外地先进经验,促进老龄交流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推动科学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老龄化问题,科学研究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对策,切实加强工作领导,真正把老龄事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党政及各部门、各地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围,及时解决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二)建立多元长效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老龄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老龄事业投入的主渠道作用,逐步探索建立老龄事业投入保障机制和资金增长机制。尽快设立全市老龄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实施积极政策,创新投入方式,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和国内外资金兴办社会养老机构和发展老龄事业。研究制定金融机构支持老龄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作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倡导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对老龄事业进行慈善捐赠。

(三)加强老龄宣传文化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形势和有关老龄理论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在老人节、“敬老宣传月”期间,认真组织开展系列敬老爱老助老活动,对先进典型进行宣传表彰,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惠老氛围,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老龄工作机构,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能,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办公条件、工作经费上给予切实保障。要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交流,不断提高老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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