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潍政办字〔2010〕81号
颁布日期:2010-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Ο一Ο年六月十九日

潍坊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促进建筑节能,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关于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省有关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要求,以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深入开展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建立供热计量收费的节能机制,降低供热能耗,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生活需要,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用户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调动供热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积极性,强化用户的用热节能意识,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现新建建筑全面达标不欠新帐,既有建筑逐步改造。

二、工作目标

(一)2008年10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新建采暖建筑,都要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必须配套建设供热分户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

(二)2010—2011年采暖期前,完成省里下达的全市13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对城区2008年10月1日前竣工、已经实行供热分户控制的居住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完成15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

(三)2010—2011年采暖期开始,对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采暖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四)2011—2012年采暖期开始,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新建建筑供热节能设施的推广应用。

1.开展新建采暖建筑普查统计。由建设部门负责,于6月31日前,对2008年10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新建采暖建筑和所有在建的新建采暖建筑建设情况及其建设规模、采暖方式、供热计量设施安装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完善新建建筑数据采集和定期入库制度,为全市供热计量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在建和今后建设的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强制性条文规定进行建设,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随建筑同步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温控、调控装置由开发企业按照《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购置,与供热企业签订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安装,由开发企业承担费用。开发企业必须将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设施投资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建造成本。在工程竣工后,应邀请供热主管部门和相应供热企业对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热。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设计、建设的建筑,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使用,不予并网供热。建设部门要依法对不按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开发的相关单位实施处罚。对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批准预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初始登记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组织实施新建采暖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对2008年10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但未安装供热分户计量装置的新建采暖建筑,由建设部门组织开发企业在2010年采暖期前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由开发企业购置供热计量装置,与供热企业签订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安装,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对已开工在建的采暖建筑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由建设部门监督开发单位进行整改。对已通过规划、施工图审查审批,尚未开工的采暖建筑,由原审批部门组织开发单位按照供热计量要求对规划、施工图纸进行审查修改,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与老旧小区环境改造通盘考虑,进行综合改造。在利用好国家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激励政策,调动供热企业、产权单位、居民个人以及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创新资金投入方式,精心组织实施。对已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确保在2010年采暖期前完成城区15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和省里下达的全市13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

(三)加强供热计量器具管理。供热主管部门要把好供热计量产品的市场准入关。凡在我市范围内销售、安装和使用的供热计量、温控、调控装置,均应采用已纳入《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具有《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证书》的供热计量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计量检定机构要依法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首次及后续检定工作,从低核定收费标准。严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热计量产品。

(四)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物价部门要会同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计量热价和计量收费办法,制定供热计量、温控、调控装置购置安装收费标准。自2010年采暖期开始,所有城市新建建筑和已完成节能改造的采暖建筑,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组织协调。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市政、建设、规划、财政、物价、质监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推进供热计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市供热计量推进工作中的相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局。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供热计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部门负责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供热计量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组织供热企业参与新建采暖工程竣工验收,加强新建采暖工程与市政供热管网的配套衔接,组织供热企业加大供热设施改造力度,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建设部门负责对新建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建设、监理和竣工验收、商品房销(预)售等环节供热计量落实情况的审查监督,确保在建、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审批环节对供热计量落实情况的审查。物价部门负责做好供热价格与成本测算工作,研究制定计量热价、计量收费办法,以及供热计量、温控、调控装置购置安装收费标准,建立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推动供热计量工作开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热计量器具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加强教育培训,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企业人员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意义,普及相关政策、知识,争取广大居民的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进供热计量工作顺利开展。

(三)落实属地管理,严格监督考核。各级政府(管委会)是供热计量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建立供热计量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将推行供热计量工作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考核体系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推进供热计量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延伸阅读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为中小学生开通“空中课堂”的通知

关于抓好2008年烤烟生产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