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先行试行“一照一码”和电子营业执照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淄政办函〔2015〕21号
颁布日期:2015-09-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先行试行“一照一码”和电子营业执照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要求,山东省工商局确定,自2015年9月21日开始,淄博市先行试行“一照一码”、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对新设立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部门分别核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应企业申请,开始核发电子营业执照。各部门、单位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和电子营业执照。

特此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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