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民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晋民发〔2012〕8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6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2011年11月1日以后,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包括因国家建设或军队需要、个人健康状况、家庭发生变故的原因提前退役的自主就业士兵)。

二、发放标准。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其服役年限按照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服役期满后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不计发。

三、发放方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由管理其档案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退役士兵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到时填写《山西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丰/助金发放审批表》(见附表),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行政介绍信、退伍证、个人档案材料等有关凭据审定,经公开公示后给予发放。发放工作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2012年的经济补助发放工作应于11月底前完成),并将发放情况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同时通报同级兵役机关。

四、工作要求。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安置工作改革顺利实施意义重大。各级民政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法规政策宣传教育等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增强就业创业的观念信心;要严格按政策、按标准、按程序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确保准确无误、优质高效,保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附件:山西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审批表。(略)

山西省民政厅

2012年10月10日

延伸阅读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为中小学生开通“空中课堂”的通知

关于抓好2008年烤烟生产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