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同政办发【2010】146号
颁布日期:2010-08-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0】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属企、事业单位,驻同部队: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大同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大同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人性化的服务措施、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针对性的执法检查,引导养犬人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办证手续,实现最大限度将犬纳入依法登记办证范围;养犬管理工作不形成社会热点;各类违规养犬行为明显减少;养犬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素质逐步提高的目标。

二、组织机构及分工

由市政府成立大同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养犬管理工作。

组长:郝月生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如林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刘法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梅喜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成员:李文忠市宣传部副部长

卫安运市综治办副主任

赵杰市精神文明办副主任

姚文学市公安局副局长

尤建敏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兴仁市农业局副局长

王海英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政市物价局副局长

孟爱军市政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李雁山市工商局副局长

周正国市药监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姚文学兼任。

市养犬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总体工作方案,掌握全市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协调市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县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全面组织落实辖区养犬集中办证的相关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街乡、居村委会以及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经费保障、犬只免疫、人员培训、宣传服务、执法检查、无主犬收容救置、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配合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工作。

市综治办负责组织各级综治部门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范畴,推动属地日常管理责任的落实。

精神文明办负责组织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部门积极配合开展文明养犬的宣传工作,形成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和谐。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各公安分县局开展养犬登记办证工作,对无证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或烈性犬、违规遛犬等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属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监督指导各区县财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市物价局负责做好与本部门相关的养犬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市登记办证犬的狂犬病免疫工作,并组织开展非登记犬的狂犬病免疫工作。同时,指导各区县政府开展无主犬收容救置工作,并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对犬养殖场等涉犬经营单位加强监管。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各级工商部门加强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本市经营主体通过互联网非法贩犬行为进行查处,对涉犬广告的发布进行规范,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各级卫生部门做好预防狂犬病的宣传工作,通过多渠道对外发布狂犬病免疫预防门诊名录,并对狂犬病免疫预防门诊加强管理。同时,做好人用狂犬疫苗的储备工作。

市药监局负责组织各区县药监分局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生产和销售假劣疫苗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进行查处。各相关部门也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三、公安机关养犬管理工作职责

(一)市公安局养犬管理工作职责。

掌握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总体情况,开展跟进式调查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健全完善市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各分县局做好养犬登记年检工作,下发年检工作通告,制发养犬登记证和年检标志等工作;做好各分县局上报养犬登记年检信息的统计、汇总,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布,督促分县局做好养犬登记年检工作;就养犬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及针对性工作意见、建议等事项定期召开例会。

(二)分局养犬管理工作职责。

1、加强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养犬管理工作环境,成立养犬管理执法机构,积极配合市工商局、市政管委会、市农业局等职能部门对涉犬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街头无照售犬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对流浪犬进行捕捉。

2、组织开展养犬登记年检,使绝大多数犬纳入管理范围。

3、严格监督考核和责任倒查力度,加强对各派出所的执法质量考评、业务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对于辖区内因养犬管理工作不力,导致犬伤人致死等重大事件、媒体多次曝光、领导批示的,严格进行责任倒查。

4、对流浪犬进行捕捉,抓好犬留检所日常工作,严格按照收容犬只程序,做好收容犬只工作。

(三)派出所养犬管理工作职责及规范。

1、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积极配合街乡工商、城管、农业等职能部门对涉犬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街头无照售犬行为开展联合执法。

2、深入调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日常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3、积极会同居(村)委会工作人员一同深入到养犬户家中和涉犬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对辖区内无证养犬、犬只免疫、流浪犬、饲养大型犬、一户养多犬、犬扰民、违规遛犬、犬破坏环境以及犬养殖场、犬交易市场和犬医院、商店等经营场所的情况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4、召开辖区养犬人和非养犬人座谈会、发放宣传服务用品、依托社区养犬自律会宣传等形式,对养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违规养犬的危害、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养犬管理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宣传;通过宣传,辖区市民对加强养犬管理、依法文明养犬的支持率明显提高,社会反映、网络传播有关养犬管理工作的失实言论明显减少,增进辖区市民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理解。

5、负责做好养犬登记年检有关工作,使绝大多数犬纳入管理范围,负责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档案登记工作、捕捉流浪犬送交分局犬留检所。

6、依法查处违规养犬行为,重点检查无证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一户多养犬,违规遛犬等违规养犬行为,达到城区(除自然村落)没有大型犬、烈性犬,一户养多犬的现象;农村地区对饲养大型犬实行拴养、圈养,街面没有大型犬现象;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没有违规遛犬现象;群众举报回复率100%。

四、办证范围

1、本市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和免费强制免疫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军事机关、公安机关、科研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海关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并应实行圈养。

2、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动物防疫监督,经检疫合格的,应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

五、办证及收费相关规定

1、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有合法身份证明;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有独立的住房。

2、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品种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按每饲养一只犬缴纳管理服务费300元。对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4、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养犬人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并按每饲养一只犬缴纳年检费100元。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市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5、管理服务费和年检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主要用于犬类疫病防疫、养犬登记、犬只捕捉以及其他养犬管理工作。

6、养犬登记证、犬牌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犬类免疫证、免疫牌由市畜牧兽医部门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伪造、倒卖、涂改。

7、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死亡、走失,需要继续饲养犬只的,应在年检前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不再养犬的,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养犬登记证。将犬只转让他人饲养的,受让人应当持转让人的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过户手续。办理重新登记手续或过户手续,可免交管理服务费。

8、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犬只到原发犬类免疫证的畜牧兽医部门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为犬类注射狂犬疫苗。

六、办证相关程序

1、重点管理区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2、养犬人持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携带犬只到市、区畜牧兽医部门为犬只免费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免疫牌,建立犬类免疫档案。

3、养犬人持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犬类免疫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七、时间安排

养犬管理集中办证工作共分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即日起至8月31日)。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摸清底数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并广泛开展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做好人员、物资、经费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办证阶段(9月1日-10月30日)。严格按照《大同市养犬登记和办证管理办法》为养犬市民办理登记办证手续,并保证全部犬只的登记办证情况真实、准确地录入公安机关的犬类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启动为期30天的集中执法活动,以执法巩固办证成果。同时,市养犬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情况和集中办证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八、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全面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养犬登记年检、犬只免疫、推进社会化、执法检查、宣传发动、教育培训等有关工作的经费保障,特别是要重点保证犬只免疫经费,为开展养犬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九、工作措施

(一)深入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各区县政府要组织辖区相关职能部门、街乡、社区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类涉犬情况,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重点要摸清三方面内容:一是摸清养犬底数。摸清辖区的养犬底数,逐一建立档案,二是摸清违规养犬行为和涉犬矛盾纠纷突出的区域。结合群众反映,摸清辖区违规养犬行为和涉犬矛盾纠纷突出的地区,专门组织力量开展执法检查和宣传引导,突出工作针对性。三是摸清养犬人对于登记办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养犬人对于登记办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注意搜集整理养犬人在宣传、服务方面的诉求,以便改进工作。

(二)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以及街乡和社区采取多种形式围绕养犬法规、登记办证程序、狂犬病防治常识等内容进行宣传。重点做到:一是进养犬户宣传。结合前期的调查摸底工作,组织居村委会和养犬自律会开展入户宣传活动,提醒养犬人按时办理登记办证手续。二是进社区宣传。在社区开辟宣传阵地,广泛对办证工作进行宣传,并利用社区电子宣传屏、宣传橱窗发布办证提示信息。三是进流动人口聚居区域宣传。重点宣传养犬登记和防疫、狂犬病的危害、被犬咬伤或抓伤后的处理方法以及辖区指定狂犬病免疫预防门诊的信息。四是进犬养殖场宣传。提高犬只的登记办证率和防疫率,确保源头安全。

(三)开展便民服务,以服务促办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广泛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将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以服务促办证。一是公安、畜牧兽医等部门在养犬人集中居住的地区,设立“登记办证和犬只免疫一站式服务”站点。二是对于残疾、孤寡年老等行动不便的养犬人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养犬人,采取电话预约的方式上门办理登记办证手续并进行犬只防疫。三是公安派出所要结合辖区实际相应延长办公时间,方便养犬人利用下班时间和周末办理登记办证手续。四是在办理登记办证手续的同时,明确告知养犬人就近为犬免费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站点。五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向办理登记办证手续的养犬人发放倡导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服务用品。六是对于办理登记手续后为犬实施绝育的养犬人,在集中办证时继续采取鼓励措施。

(四)整合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协助工作。加强对居、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养犬前置审核水平,并通过居、村委会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引导涉犬经营单位为养犬人提供便捷、实惠的服务,并在涉犬经营单位摆放文明养犬的宣传资料,扩大宣传覆盖面。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任务,并提前做好人员、经费、物质保障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信息搜集,掌握工作主动。各区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搜集掌握各类涉犬信息,及时分析研判,加强疏导化解,防止涉犬问题被人恶意炒作而形成社会热点。

(三)把握原则尺度,防止工作被动。要把握工作尺度,特别是在执法工作中要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措施,避免形成热点。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社会各界可能关注的涉犬问题,提前做好宣传和答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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