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市政办〔2009〕125号
颁布日期:2009-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河、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切实发挥社会效益和治污减排效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污水处理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国家、省重点监控的减排项目,对建设现代化宜居城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现实而深远的影响。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县(市、区)都加快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速度,污水处理能力不断加大,治污减排效益日益明显;但是对照国家、省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我市特色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全面实现县县有、保持正常稳定运营、有效提升中水回用率、顺利完成COD减排目标依然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务实有为的状态抓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加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一)实现县县有生活污水处理厂。按照市人大五届六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特色城镇化建设的意见》(晋市政发〔2008〕26号)的要求,2009年底前,沁水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陵川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完成主体工程,晋城市区、高平市和阳城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实现正常稳定运营,年内实现县县有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目标。

(二)加快生活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按照“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进一步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不断提高生活污水收集率,保证生活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合理设计能力。2009年底,中心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级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2.3%;全市(含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全市(含县城)实现新增生活COD减排量500吨。

(三)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已建成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在保证正常稳定运行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生活污水处理标准,使其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今年市区要开工建设生活污水深度处理工程,全市(含县城)中水回用率达到20%。

三、开展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工作

(一)2009年全部开征生活污水处理费。高平市、阳城县、陵川县、沁水县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实行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政策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大同市等七城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精神,在2009年底之前全部开征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达到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08〕296号)文件要求。

(二)提高生活污水处理费征缴率。要不断完善征收机制,落实征收责任,切实提高征缴率。对长期拖欠、拒缴的单位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收缴确有难度的,收费机构可向法院起诉。要建立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费收集台帐,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科学合理使用。

(三)建立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市本级、各县(市、区)必须确保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和处理后生活污水的达标排放。各级政府要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要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营,并通过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及中水有偿使用等渠道筹措污水处理运营经费。

四、确保生活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

(一)生活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的基本要求是:污水处理设施连续正常运行;处理水质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和流量计运行正常,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完善中控系统建设,能实时监控进出口水量、水质、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池、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各种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等主要指标数据,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并能随机调阅上述运行数据和趋势曲线;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主要操作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规章制度健全,各类运行台帐记录规范,项目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规范运营。

(二)生活污水处理企业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生产管理制度,实行目标量化管理和考核制度,详细定岗定责,规范工作行为。要全面加强操作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达到全员培训,持证上岗,使其熟练掌握污水处理工艺、设备运行要求和设备的性能、维护、保养技术指标,为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保障。

(三)建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解决运行过程中的突发问题,确保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水质达标排放。已建成投运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停产停运,确需因设备维修、运行故障需停运时,需报请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五、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管机制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把确保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规范运营纳入当地政府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二)严格监管。研究制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评价标准,切实加强对运营情况的考核评价;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企业劳动定员、安全生产、关键岗位操作、成本核算、水质化验、污泥处理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在线监测监控管理;加强城市排水监管,完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三)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行政主要领导为当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责任人,严格实行减排目标责任追究制。建设部门要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行业技术指导,建立和完善运营监管体系,加强动态考核管理;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监管,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大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全面加强对全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按要求完成建设和不能稳定规范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实行行政问责。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的督查和指导。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以及国家和我省下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资金使用监管和保障制度。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厂规范运行的监督指导,定期对生活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监测,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市政府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列入特色城镇化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的重点补助范围;对于重视程度不够、组织不得力、进展缓慢甚至无进展的县(市)不予安排补助资金,并适时予以通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延伸阅读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为中小学生开通“空中课堂”的通知

关于抓好2008年烤烟生产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