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吕梁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吕政办发〔2013〕140号
颁布日期:2013-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吕梁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离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规定,我市编制了《吕梁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总体规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下简称禁燃区)。

兴盛路–北川河东路–晋绥路–离石高架桥–龙山路–高速东出口–滨河北路–凤山路–兴盛路围合区域

市政府根据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发展实际,禁燃区范围将逐步调整并重新公布。

二、本通知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燃料。

1、原(散)煤、煤砰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桔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2、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燃料种类

基准热值

硫含量

灰份含量

固硫蜂窝型煤

5000cal/Kg

0.3%

-—–

轻柴油、煤油

10000cal/Kg

0.5%

0.01%

人工煤气

4000cal/Kg

30mg/m³

20mg/m³

三、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必须在2014年底前停止使用,全部实现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2015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五、禁燃工作由离石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发改、经信、住建、煤炭、质监、环保、国土、工商、安监、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通知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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