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吕政办发[2010]47号
颁布日期:2010-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吕梁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全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和救助遇险人员行动,控制水上突发事件的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

1.3适用范围

我市管辖水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立急行动及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设施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社会参与,以人为本。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吕梁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是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指挥部设总指挥一名,由市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两名,由协助领导分管交通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交通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文物旅游局、吕梁军分区、武警吕梁支队、吕梁公安消防支队、吕梁日报社、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财险吕梁分公司、寿险吕梁分公司。

2.2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编制和修订《吕梁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制定有关水上搜救应急工作制度,研究、部署全市水上搜救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调配施救人员、船舶、物资、器材。

(3)分析、研究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协商应对策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4)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5)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和终止应急行动等。

2.3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办公机构,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地方海事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承担全市特别重大、重大水上应急的日常工作;负责《吕梁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实施、演练;制订重大水上搜救和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2)承担水上搜救和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值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水上搜救和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和指导地方水上搜救和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系统建设。

(3)与对岸及下游相邻市(县)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开展与对岸及下游相邻市(县)水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4)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开展人员培训工作。

(5)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和归档。

(6)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安排,统一宣传报道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安排媒体采访,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水上搜救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吕梁日报社:配合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突发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

吕梁军分区:经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审批,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驻吕部队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吕梁支队:经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审批,负责协调驻吕武警部队,参加水上特别重大和重大应急救援行动。

市公安局:参与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查处水上违法犯罪行为;负责道路交通管控,开辟救援通道;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和治安事件;负责核查水上突发事件伤亡及失踪人员。

吕梁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提供必要的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并进行灭火消防。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物资(救生车、艇、救生衣、通信设备等)的储备、调拨。

市财政局:负责水上搜救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交通局:承担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赋予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和组织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协调市内地方交通系统各单位参加水上搜寻救助;领导市地方海事局进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和信息提供。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监测,提供相关水域的重大水情信息,调派本系统的专业潜水作业队伍及渔业船舶参加应急搜救工作。

市卫生局:按照《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协调事发地开展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市、县安监部门做好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根据临时应急抢险需要,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保障通信畅通。

财险吕梁分公司、寿险吕梁分公司:负责参保遇险船舶、水上设施、人员财产和人身保险理赔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环境应急检测,按照吕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环境污染。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气象趋势预测、重要天气预报等相关信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应急气象观测和服务保障。

市文物旅游局:负责景区险情区域各类旅游团队和个人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参与处理旅游团队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

2.5水上搜救应急专家组

市水上搜救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安监、交通、水利、消防、医疗卫生、保险、环保、地质、气象、潜水打捞、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组成,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

2.6水上搜救应急救援专业力量

建立以专业队伍为基础,其他专门队伍和志愿者为补充的应急救援体系。市水上搜救应急救援专业机构和专业力量由市地方海事局在市地方海事局组建专门的搜救中心、分中心和专业力量或水运业务比较大的兴县、临县、柳林县、石楼县等沿黄四县设立属地方海事局直管的分支机构,各并依托武警、消防和市水利局的专门潜水力量开展专业救援。同时设立救援装备及物资仓库,由各县(市、区)地方海事局负责日常管理,确保应急救援急用。

2.7各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及相应组织机构,制订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工作的决策,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水上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

3监测预警

3.1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信息;重大安全隐患信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施工建设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暴风雨)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报,为预防和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提供气象依据;水利部门对航道水文变化(如流量、水位)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交通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市内相关机构或相关县(市、区)通报的水上险情信息,负责对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如船员违章、船舶隐患、通航秩序)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

3.2预警分级

3.2.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I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

(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大雾、暴雨、大风、大雪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o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临灾变形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一级预警信息。

(3)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特别严峻,发生特大恶性突发事件,或季度内连续发生两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突发事件,或月度内局部水域连续发生5起人员死亡突发事件。

(5)辖区所有水域水上施工(水上爆破、大坝合龙、水库开闸放水)等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信息。

(6)特大凌讯的信息。

3.2.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

(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大雾、暴雨、大风、大雪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变形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二级预警信息;可能造成严重阻航或断流的监测信息。

(3)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严峻:发生死亡4至9人以上突发事件,或月度内局部水域连续发生3起人员死亡突发事件。

(5)重大凌讯的信息。

3.2.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

(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大雾、暴雨、大风、大雪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o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变形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三级预警信息。

(3)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较为严峻:月度内发生3起死亡2人以下的突发事件。

(5)较大凌讯的信息。

3.2.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

(1)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信息,能见度不足10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变形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四级预警信息。

(3)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趋于严峻:局部水域通航秩序严重恶化,或通航条件严重影响船舶安全航行;船舶同类违法行为、安检滞留率明显上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4)重大节假日期间、旅游旺季水上运输处于满负荷状态。

(5)一般凌讯的信息。

3.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实行各成员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发布。重大以上风险信息由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方海事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发布,并向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通报气象、水文、地质、航运等预警信息。

3.4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收集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水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各级海事机构及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4险情级别与报送

4.1险情分级

4.1.1特大险情信息(I级)

(1)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含30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人员生命或水域环境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1)造成10人(含10人)至29人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含10人)至29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水域环境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含3人)至9人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含3人)至9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2人(含2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2人(含2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4.2险情信息报送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个人或目击者、知情者可通过当地公布的号码等方式及时向当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警,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流向等。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对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发生后,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在采取救助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发地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交通部报告。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先期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发生后,事发地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要首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时,应同时向省、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2分级响应

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一般险情、较大险情由事发地县(市、区)和设区的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响应;重大险情、特别重大险情由县、市、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同时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同时向中国海上应急中心请求支援。

5.3各级应急指挥部指挥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4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对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5.5遇险人员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现场附近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可参与应急的船舶,在不危急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参与应急救援。

5.7.救助行动评估

为确保救助效果,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已经开展的救助行动进行评估: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理的措施;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根据评估结果和事态发展,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完善,以便采取复加有效的救助措施,取得最佳救助效果。

5.8应急行动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均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葵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失踪者在当时的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应急反应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9信息发布

(1)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件、组织报道、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新闻发布。

(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需要,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由应急指挥部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获救人员的处置

获救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安置;当地外事部门和台办协助做好涉港澳台同胞的安置工作;外国籍人员由外事部门负责安置。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外籍或港澳台死亡人员由当地外事部门和台办负责处置。

6.1-4社会救助

获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救助机构组织实施,当地民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保证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6.1.5保险志愿人员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专业救助人员和志愿者由市水上搜救中心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2调查评估

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应急终止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原因、突发事件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环境影响、生态恢复、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一般和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由市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重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由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协助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开通报警电话,制定平时和战时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市、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设立通信网络和联系机制,确保水上搜救应急通信畅通o

7.2应急力量和应急保障

7.2.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专业救助力量应按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和救生器材,装备、培训、演习的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7.2.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航空等部门应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人员、物资和器材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提供保障。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7.2.3医疗保障

按照《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全市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与卫生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明确伤员抢救、转运和收治的任务。

7.2.4社会力量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搜救应急救援行动。

7.2.5资金保障

应急搜救资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

7.3宣传、培训与演练

7.3.1宣传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应为水上安全知识宣传提供便利。

7.3.2培训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取得相应证书。

专业培训每年组织1至2次。

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3演练

市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制订应急演练计划,每隔1年组织一次演练。

7.4奖励与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上搜救应急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给予表彰;对在应急救助中牺牲、致伤、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对不及时报告险情信息,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与说明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财产损失、水上环境污染的事件和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2)本预案中所指“水上"是指吕梁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库区以及风景旅游区等水域。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每两年或必要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级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应报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8.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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