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4〕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0日
朔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4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朔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普查办)设在市民政局,承担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按照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部署,组织部署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地名普查中的实际问题;研究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核查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市地名普查办职责: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组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负责联系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核查、汇总、上报、建档等工作;负责指导建立标准地名数据库工作;负责组织编纂标准地名图集、地名志等工作;承办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四、时间安排
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统一安排,我市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到2014年12月。各县区、开发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培训人员、搜集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到2017年6月。完成全市地名普查、检查和核查工作。
第三阶段,2017年7月到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展应用和总结表彰。
五、方法步骤
结合实际,具体划分为下列几个步骤:
(一)工作准备(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
1.成立机构。成立朔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县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地名普查机构,明确职责。
2.制定方案。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4.普查宣传。搞好普查宣传月活动。
(二)实地踏勘(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
1.对地名信息有争议的要组织熟悉本地情况的人员召开座谈会,查对相关历史资料,力求完整准确。
2.普查员实地开展地名数据外业勘测,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做好地图校对标注工作。
(三)地名标准化处理与地名设标(2016年1月1日—6月30日)。
1.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2.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实际设置地名标志。
(四)录入建库(2016年7月1日—12月31日)。
1.地名普查办负责整理、分析、归纳各部门普查数据,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并进行整理汇总。
2.将地名文字、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根据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标准化处理。
(五)成果制作(2017年1月1日—6月30日)。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六)核查上报(2017年7月1日—12月31日)。
地名普查核查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各县区、开发区在自查完善后,报市地名普查办核查;市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工作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同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七)成果利用与表彰(2018年1月1日—6月30日)。
市、县区(含开发区)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经费保障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范围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普查任务十分繁重,为确保工作顺利完成,需要足够的经费作保障,市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保障落实;各县区、开发区也要落实好地名普查经费保障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熟悉本部门工作的人员为联络员,负责提供相关地名资料和信息审核确认工作。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各阶段要求,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进展情况,讨论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进工作落实。
(二)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尤其是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三)各县区、开发区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附件:朔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朔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与共享工作。
市编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经信委(国资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电力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负担的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落实地方保障经费。
市国土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第二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文广新局(文物局、版权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煤炭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能源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旅游局(外侨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以及民族事务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朔州工务段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朔州境内铁路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朔州军分区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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